找房生活记

买房说好送物业费现在不给了 彰泰江与城销售承诺免物业费未兑现

买房说好送物业费现在不给了 彰泰江与城销售承诺免物业费未兑现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23-08-21 22:34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原来“说好的赠送40个月物业费,如今却不算数了。”8月16日,业主周先生反映,买房说好送物业费现在不给了,他去年6月在彰泰江与城楼盘购买房子时,获得“总裁特批”赠送车位使用权和40个月物业费的优惠。然而,近日他找销售人员领取物业费使用券时,却被告知赠送的物业费已被冲抵到了房价里。这让周先生难以接受,他认为彰泰江与城销售承诺免物业费未兑现。

1、购房者获赠的40个月物业费优惠没有了

周先生说,去年6月12日,他看中了彰泰江与城32栋一套103.07平方米的房子,销售人员为了促进房屋销售,就帮他向领导申请优惠,并且还签订了商品房定购书,获得“总裁特批”优惠,即除了获赠送车位使用权外,还获赠送40个月物业费。他这才下决心买房,房价总款为94.2万多元。

记者看到,在商品房定购书上,有一条“总裁特批”的优惠,即一口价送使用权标准车位(享2万购产权)、送40个月物业管理费。

今年5月份,周先生向彰泰江与城销售人员申请要40个月的物业费使用券,销售人员表示将帮其发起申请流程。此后,他询问了多次,但均被告知在“等审批”。岂料,在等待了2个多月,到8月的时候,周先生被告知,赠送40个月的物业费在买房时已被冲抵到房价里了,也就是说他已经没有物业费使用券可领。

“我们的理解都是另外获得赠送40个月的物业费,根本不存在冲抵到房价的说法。”周先生说,当时销售人员并没有跟他说过物业费冲抵到房价,否则他当时就不会下决心购买,如今“总裁特批”优惠成了空头支票,对此他无法接受。

2、“空头支票”引起热议

有网友认为,“开发商推出各种优惠,目的就是为了卖房子,如今房子卖掉就不管之前的约定了,诚信何在?”也有网友指出,“当初买某楼盘的房子时,优惠两年物业费都写进了认购书里确定的,结果付了首付就不承认了……”还有网友表示,“希望相关部门对开发商这种不守诚信的行为要加强监督。”

“当初为了让你买房子,他们对你有多热情,现在就有多冷漠。”业主周先生说,他从今年5月就找销售人员领取赠送的物业费使用券,刚开始对方还表示在帮“走流程”,可到后来就变成了“赠送的物业费已冲抵到房价里了”,成了“空头支票”。

其实,除了不兑现周先生获赠的40个月物业费外,还有业主梁先生投诉彰泰江与城赠送给业主的万元家电大礼包,也同样以各种理由不兑现。

3、万元家电大礼包难兑现

梁先生说,他于2021年7月,购买了彰泰江与城20栋的一套房子,当时为了促进销售,销售人员帮他申请并获赠万元家电(电视、冰箱、洗衣机)大礼包。在这优惠下,他下定决心买了房子。事后,他找销售人员领取万元家电大礼包,刚开始销售人员还表示在等公司采购,甚至到今年5月,销售人员给他的答复都是“等公司采购”。可到7月,他再询问时,就被告知“没有凭证不予兑现”,他认为这是在耍赖。

梁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除了销售人员帮其向领导申请“万元家电大礼包”外,还有销售人员提供的“柳州成交客户礼品汇总表”上,清晰记录有梁先生的名字。并且“柳州成交客户礼品汇总表”,还曾被发布在“江与城销控群”上,并有人询问“还有多少业主的家电名单没在上面”等记录。

此外,还有多条销售人员与梁先生的聊天记录,显示为“得了第一时间通知你来领”“等公司采购”等内容。甚至有销售人员指出,家电申请当初是经领导同意了的,“没有同意哪来的统计?哪来的等公司采购?”并称之前发放万元家电大礼包的流程都是“登记、采购,通知领取”,公司并没有开过凭证或兑现券等。

不过,彰泰江与城售楼部相关负责人姚先生和韦女士对此却表示,礼品汇总表只是当时用于“登记”客户信息,如今客户要想拿到万元家电大礼包,需要提供公司的相关文书凭证。

4、售楼部称商品房定购书应属无效

16日上午,记者和周先生一同找到彰泰江与城售楼部。相关负责人姚先生和韦女士表示,在商品房定购书上,已注明“享受以上优惠折后总价为942053元”,也就是说“享受以上优惠”包含了“总裁特批一口价送使用权标准车位(享2万购产权)送40个月物业管理费”中的优惠,换句话说,总裁特批的优惠已被冲抵到了房价里。

周先生对此表示,如果照此理解,那么车位使用权也折算到房价的优惠里了,可实际情况是,他已领到了车位使用权,却拿不到40个月的物业费。这未免有些自相矛盾。

然而,接下来姚先生和韦女士的解释,更加让周先生深感意外,更是难以接受。两人称,商品房定购书上只有签字没有盖章,应属无效。因此,周先生要想拿到40个月的物业费,就要提供相应的凭证。

记者看到,商品房定购书上,甲乙双方均签了字,其中甲方经办人和审核人都签了字,周先生作为乙方除了签名还按了手指印。不过,姚先生和韦女士称,甲方经办人和审核人所签的名字,他们看不出是谁。

5、律师表示销售人员的说法属于偷换概念

“柳报维权哥”特聘法律服务单位广西康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敏表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以及商品房预售的价格都是需要经过备案的,房开在销售房屋时不得随意修改合同内容,不得随意变更销售价格。

不过,房开公司为了促销,在商品房定购书中承诺向购房者赠送标准车位使用权以及40个月的物业费,这40个月的物业费在房屋售价中无备案,在定购书中无备注,销售人员未作解释说明,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因此,“总裁特批一口价送使用权标准车位(享2万购产权)送40个月物业管理费”条款,应当是房开公司在房屋销售价格之外,额外赠送给购房者的优惠,销售人员称“已冲抵到了房价里”的说法属于偷换概念,违反了定购书中约定。

售房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售房时作出的送家电的承诺,即为开发商作出的承诺,且有聊天记录及登记表格佐证,开发商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若不履行,业主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通过诉讼要求房开公司履行义务。

吴敏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为了促进销售,商家会给予各种优惠,消费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最好能将这些优惠条款写到书面合同里;如遇到商家口头承诺时,应及时采取录音、微信截屏等方式保留证据,以便日后维权使用。
本网页内容由用户提供,不代表本网站观点。本网站不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如您认为需要修改或删除,请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