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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是什么意思,19名涉案人员租房子开公司搞套路贷出庭受审

套路贷是什么意思,19名涉案人员租房子开公司搞套路贷出庭受审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20-12-11 17:09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为赚取不义之财,80后无业男子徐某军等人在城中区嘉逸财富大厦租房开设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以放款快、低利息、无抵押为诱饵,利用别人急需用钱的心理,连蒙带骗诱导他人签订多处留白且本金虚高的借款合同,从事套路贷活动。

套路贷涉案人员出庭受审


套路贷是什么意思?套路贷就是不法分子利用各种诱饵,连哄带骗诱导他人借款,一旦借款人逾期,这些不法分子便露出贪婪面目,要求借款人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威胁恐吓滋扰,迫使借款人就范的违法犯罪行为。

法网恢恢,这些套路贷公司最终都被警方端掉。12月9日,城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由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起套路贷案件,徐某军等19名涉案人员被指控犯诈骗罪出庭受审。

一、租房子开设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

庭上,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被告人徐某军、杨某凤租用嘉逸财富大厦A座1904室开设了名为聚达网络科技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聚达公司”),杨某凤担任公司业务员并协助徐某军管理公司日常事务。同年9月,徐某军又出资成立了中汇公司,两家公司采用“1+1”的模式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被告人李某、宋某分别于去年2月、3月加入聚达公司担任业务员;被告人许某宛于去年3月加入聚达公司并先后担任审核员、财务等职务;被告人苏某浩、谭某磊、周某松分别于2018年4月、5月以及去年3月加入聚达公司担任催收员,并在任职期间按照徐某军的指示对聚达、中汇等几家公司未按期还款的被害人进行催收。

去年4月,徐某军、王某逸共同出资并租用位于嘉逸财富大厦A座2101—2室开设了名为宝汇科技的小额贷款公司,并与聚达公司采用“1+1”的模式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去年2月,被告人杨某顺、徐某某共同出资并租用嘉逸财富大厦A座1502室开设名为华阳科技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公司”)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被告人陈某于去年5月加入华阳公司担任业务员;被告人胡某玉、胡某园分别于去年3月、8月加入华阳公司担任催收员。

去年6月,被告人杨某清、李某飞共同出资并租用嘉逸财富大厦A座1402—2室开设名为博汇科技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博汇公司”)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被告人汪某成于去年6月、8月至10月间在该公司担任财务及催收员一职。

2018年5月,被告人杨某桩租用嘉逸财富大厦A座1906室开设名为莱纳科技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莱纳公司”),并与李某德(另案处理)成立的盈信公司采用“1+1”模式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去年6月,杨某桩又租用嘉逸财富大厦A座1301室开设名为联盛科技的小额信贷公司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被告人韦某葵于2018年9月加入莱纳公司,先后担任莱纳、联盛公司审核员职务,并协助杨某桩管理公司日常事务。

二、不法分子设套路诱导他人签问题合同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小额贷款公司在未获取相关贷款资质的情况下,以放款快、低利息、无抵押为诱饵,借民间借贷之名,趁他人急需用钱之机吸引社会上的不特定被害人来公司贷款。在借贷过程中,公司业务员、审核员虚构平台费、资料费、服务费、中介费等名目肆意扣减贷款本金,再以行规为由诱骗被害人签订多处留白且借款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

被告人徐某军等人在签订合同前向被害人声称借款日利息为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借款合同中也列明月利息为3%,但他们通过虚构服务费、平台费等名目并用虚高的本金计算还款利息以此增加被害人应还款数额,向被害人实际收取高达20%至30%不等的月利息。被害人在较短时间内且对本金、利息等内容及计算方式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签署了相关贷款、还款协议。此外,放款前,各公司还对部分被害人进行家访并收取200元至300元不等的家访费。

被害人还款过程中,只要逾期即被要求缴纳高额的违约金,并由公司催收员以发送带有威胁恐吓内容的信息、打电话、上门滋扰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催收,极大地影响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在被害人无力还款时,被告人即通过转单平账、借新还旧的方式,继续垒高被害人的债务。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达到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目的。

其中,被害人陈某某分别在2018年9月、去年2月向聚达公司申请贷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万元,应还金额4.335万元,实得金额3.81万元,实际还款共计8.5205万元。2018年11月至去年10月期间,另一名被害人江某分5次向聚达公司申请贷款,实得9.87万元,实际还款共计11.181万元。

三、19名套路贷涉案人员均被指控犯诈骗罪

据悉,本次受审的19名被告人年龄在23岁至41岁之间,均没有固定职业,只有2人是柳州本地人,其余均来自浙江、安徽等地。其中,31岁的男子李某还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

公诉机关表示,徐某军、杨某桩等1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徐某军、杨某桩、杨某顺、徐某某、王某逸、杨某清、李某飞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杨某凤等12人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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