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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理由条件,未成功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后果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理由条件,未成功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后果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20-11-16 22:59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案例

2014年2月,陈某(买方)与王某(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购买王某所有的案涉房屋一套,房屋成交价为44万元。由于此时王某暂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应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2万元,办理公证当日支付首付款37万元,过户当日支付尾款5万元,双方于卖方取得产权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合同中双方未约定送达地址。当日,陈某向王某支付了定金2万元。2014年3月,王某与陈某办理了公证,陈某按约支付了首付款,王某将案涉房屋交付予陈某。陈某多次催促王某办理房产证,王某均以各种借口搪塞。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理由


2017年11月,王某向陈某邮寄送达《通知书》,通知内容为:我已领取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你应于2017年底前履行原合同约定,逾期则构成根本违约。通知人:王某。该邮件显示签收人为速递易。2018年1月,王某再次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函》,内容为:我于2017年11月按合同约定通知你履行相关事务,但至今未收到你任何回复,根据合同约定,你已构成根本违约,我方决定:解除双方签订原合同并由你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通知人:王某。该邮件显示签收人为他人代收。

2018年4月,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继续履行合同并由王某承担违约金。王某提出反诉请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判令陈某腾移退交占有的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一审、二审法院均对守约方陈某要求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王某于本案中提出解除合同、赔偿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主张发出解除通知书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须同时满足两项要件,即“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与“应当通知对方”。

本案中,王某认为陈某未积极履行办证义务,构成违约,其于2018年1月15日寄送解除合同通知函行使了合同约定解除权解除了合同,主张确认合同已解除及违约金。然而,王某并未提交足以采信的证据证明陈某有恶意违约的任何主观恶意和行为,不能证明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亦不能证明陈某收到了其通知,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

律师点评

合同一方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事情,解除合同的行为若要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须同时满足两项要件,即“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与“应当通知对方”。交易过程中,为了促成合同目的实现,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是各方当事人的共同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障碍时,双方均可采取补救措施或以友好磋商的方式消除障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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