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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楼建筑工地保管员受伤,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商住楼建筑工地保管员受伤,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20-08-31 23:36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老何觉得还挺不错的,毕竟自己一把年纪了,还能找点事情做,更重要的是这份工作还不算累,就是在地下室当个保管员而已。可他怎么也没有料到,正是因为这份工作,给他带来的除了一场官司,还落下了个八级伤残……

干净整洁的工地周边资料图


2018年3月,老何在王松的雇佣下,来到某商住楼地下室看护已安装完毕的电缆电线,以防被盗,每月工资2200元,吃住均在工地。同年12月9日19时许,老何在地下室不慎摔倒,被木板戳伤右眼,后被送至医院医治。2019年5月,老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进行鉴定,该中心鉴定意见为:伤残程度为八级。为了讨要一个说法,随后,老何将雇佣自己的王松、案涉工程的承包方、开发商三方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合计23万余元。

庭审中查明,案涉商住楼建设项目,开发商是绵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工程承包商是四川某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并不包含水电安装等。而水电安装工程,是由实业公司经过批准,直接转账向另找的水电班组支付,其中部分就支付给了王松。庭审中,王松也承认其承包的水电安装工程系实业公司发包,但未签订书面合同。

涪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松雇佣并安排原告老何在建筑工地看护电缆,老何接受王松的作业安排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被告实业公司将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王松,双方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关系。但是,实业公司在明知王松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下而发包工程,对于原告在工作中身体受到伤害的后果,依照相关规定,王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某园林公司未承包案涉商住楼的水电安装工程,也与王松无分包、承包关系,也与老何无劳务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老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逾七十,自2018年3月起从事看护工地工作已近六月,对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应有认知。原告在看护工地范围内不慎摔倒受伤,其未尽到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有重大过失,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酌定由被告王松承担80%的民事责任,老何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民事责任。

经过认定,老何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王松在指定时间内,赔偿原告老何各项损失16万余元,被告实业公司对该项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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