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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户口没有迁出,集体征地是否有补偿,村里不给怎么走法律程序

外嫁女户口没有迁出,集体征地是否有补偿,村里不给怎么走法律程序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20-03-12 11:38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外嫁女户口没有迁出,集体征地是否有补偿款?土地权益男女平等,“外嫁女”母子得到土地补偿款。受社会因素、传统观念的影响,妇女,尤其是外嫁女和离异女,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权益难以得到与农村男性的平等保障。近日,武进区嘉泽法庭受理了一起外嫁女因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外嫁女征地补偿款


图文无关

赵某是嘉泽镇某村民小组村民,长期生活居住在该村民小组。赵某婚后没有将户口迁出,而且在2007年生子后,将儿子小钱的户口也落在该村民小组。截至目前,该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含承包田)均已被政府征用,同时也获得了政府给予的土地补偿金,该村利用该资金及利息,每年年终在该村村民中进行分配。

2016年,村民小组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制定通过了《关于某村民小组有关土地补偿金使用和分配的民约》,约定:非独生子女户,如果有男孩,则已婚嫁的女孩无论其户口在不在本村民小组,其本人、配偶和子女都不享受分配。赵某恰好属于这种情形,所以,该村民小组只发放了土地补偿金按承包田亩分配的部分,按人头分配的未予发放。小钱是赵某之子,也未享受任何土地补偿金。赵某不服,与村委协商无果后起诉至法院。

嘉泽法庭立案后,承办法官与赵某和村民小组取得联系,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组织双方调解。可村委表示,有关出嫁女的土地权益问题,在该村民小组还存在许多类似的情况,村民小组既然已制定了相关村规民约,理应遵守,不接受调解。

调解未果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据此,法院判决该村民小组支付赵某母子相应的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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