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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家装e站老板卷款“失联”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玉林家装e站老板卷款“失联”是否构成合同诈骗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8-08-31 11:51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玉林家装e站一个公司两个章


这几天,玉林家装e站的装修业主、材料供应商和员工都在焦灼地等候和维权中,他们希望有关部门出面跟进处理此事,而且已向辖区派出所、玉州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举报,公安部门已记录下他们反映的情况。但这起事件该如何定性?是否构成合同诈骗?受害群体仍在等待有关部门的答复。

受害人:几大疑点指向商家早有预谋

事件爆发后,受害人在维权的同时,发现了诸多疑点,这些疑点让不少受害人认为,廖某卷款跑路行为疑似早就有心而为之,甚至是蓄意设套诈骗。

疑点一:一家公司两个章

“我们对比了大家的合同和票据,发现上面盖的公章是不一样的。”业主陶先生说,有的公章是“广西玉林市驿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的则是“玉林范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疑点二:故意拖延工期

不少受访业主都表示,玉林家装e站装修过程拖延工期成了常态,两三个月甚至一年都有。“2016年11月我家开始施工,合同上写的是2017年6月30日装修完毕,结果拖到现在还没完工。”业主邹先生说,“水电、贴砖、厨卫装修、墙壁粉刷、电器安装,每一道工序中间用在等材料、装修工到位的时间十分漫长,你去催促的话,他就会用各种理由来推托。”今年6月底,他提前结了部分装修尾款,并与廖某签了份补充协议,写明超工期赔付50元/天,但合同中那个宣称价值万元的马桶仍迟迟没有到货,现在人去楼空,马桶估计也打水漂了。

业主韦先生从事建筑行为,签订装修合同前,他对家装e站拖延工期的行为已有耳闻。对此,廖某不仅做了一番解释、打了9.5折,并且签合同时写明,延期一天赔付200元。“千防万防,没想到他会跑了,但回过头来想想,这一切都是有迹可循。”韦先生分析道,廖某每个项目都会留点尾工以拖延工期,一是能节省开支,工程没做完,他就不需要砸钱下去,和工人结算工钱、购买下一批材料以进行下一项工程,二是可以利用这个时间差来不停地接单,而且合同要求支付50%的工程总造价款,这样一来,他就能持续、大量地收取业主的装修款。

疑点三:跑路前集中催客户交装修款

“从今年7月底到8月初,玉林家装e站的财务就天天催我去交钱。”很多参与维权的业主都收到了家装公司的催款电话。让他们哭笑不得的是,当他们提出工程都没做完,为何就要付款时,对方会自动提出“可以少付”,“比如还欠3万元,他就让你先给2万元。”如今想来,业主觉得这是廖某在为卷款潜逃做准备,想方设法套取业主更多的装修款。

受害方集体维权,仍在等待公安机关定性

事情发生后,有自媒体从网上搜到一些与家装站的实控人廖某、殷某同名同姓的一些信息:

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廖某在云南假办公司兜售质量低劣的“和派”投币洗衣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并且偷税漏税,让投资者损失严重后转移到北京继续欺骗其他受害人。

2015年2月,殷某又在湖南株洲注册了一家名为“亚细亚建筑贸易”的公司。2017年7月,当地法院发布了中国银行株洲分行与该公司殷某等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同年11月,当地法院还针对该公司发出了《借款合同纠纷》通知书。

不过,目前记者还无法证实帖子上说的廖某、殷某就是玉林家装e站的两个实控人。

“我们通过湖南商会了解到,廖某不仅向商会成员借了不少钱,而且在判决后,并没有履行法院的判决。”业主陶先生告诉记者,23日上午,他们再次前往玉林家装e站仍是没能找到廖某,于是向辖区派出所报警,2名民警随后来到该公司。了解事件后,民警告诉受害方,因为廖某与他们签有合同,此事属于合同纠纷或者是合同诈骗,建议他们向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

23日上午9时许,陶先生一行前往玉州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接待我们的民警了解了我们的情况和立案要求后表示,廖某签有合同,并且有部分已动工装修,这种情况属于未完全履行合同,属于民事范畴,建议我们向法院起诉。”

27日下午,业主韦先生等8人去到环东派出所再次报案。“民警为我们做了笔录,也复印了合同、发票,我们也签字了。”韦先生说,民警表示,先做好笔录,他们会将材料上报到区局,由区局相关部门对这起事件定性,大概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被卷钱款、受害人群这么多,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出面跟进处理此事,那样即使钱追不回来,我们也能接受。”陶先生道出了大部分受害者的心声。28日上午,韦先生等受害人再次去到玉州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经侦大队也是做了记录,但还没立案,还要上报相关部门对事件定性后,认定属于诈骗后,公安机关就会立案侦查,要三天左右才能给我们答复。”韦先生说,目前他们正在焦急地等候公安机关的回复。

律师观点:已构成合同诈骗

“一方面业主联系不上家装公司的负责人;另一方面,装修款收了,但又没人施工装修。不仅如此,廖某不是与个别业主、材料供应商有合同纠纷,而是面对不特定的多人进行的,他在拖延工期、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下,已无力履行合同却仍继续签订新合同,并且故意卷款潜逃。”本报法律顾问、三益律师事务所范德普律师认为,廖某“钱拿了,人却找不到,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他进一步解释道,如果是民事范畴的合同纠纷,应该是双方都能联系得上,但因意见不一致等其他原因而暂时停工,不存在“拿了钱、材料,人却故意失踪”这种情况。

范律师说,廖某等人的行为刑事责任很明显,应依法立案侦查他们的刑事责任,若是通过民事诉讼,法院难以找到廖某等人,他们或许会故伎重施,继续行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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