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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算谁的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算谁的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8-12-29 05:34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离婚分房产


纠纷案例

王某、孟某于2010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王某甲,2011年2月17日,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市××小区房屋,购房价格为60万元。2011年2月18日,王某乙(王某父亲)使用中国银行卡刷卡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60万元,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该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

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7年5月23日王某请求法院判令解除王某与孟某的婚姻关系,房屋归王某个人所有,由孟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孟某虽结婚多年,但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现王某起诉离婚,孟某同意离婚,故对王某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关于房屋,系由王某父亲出资购买且登记在王某名下,应认定该房屋为王某的个人财产。

律师解析

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之规定,王某乙在王某婚后为其购买的房产并且登记在王某名下,为王某乙赠与王某,该房屋属王某一方的财产。

律师点评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王某充分举证证明婚后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是其父亲出资购买,因此,法院会判决该房产为王某个人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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