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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后已单独立户,征地补偿款为何屡屡发给前夫?

离异后已单独立户,征地补偿款为何屡屡发给前夫?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8-04-02 23:14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征地补偿款纠纷


近日,汨罗市新市镇合心村十四组的村民张三娥致电新闻热线,称组里有过两次征地,组上其他村民都分得了征地款,唯独她没有领到一分钱,几次找到组里、村里和镇上的三级负责人协商解决,但至今都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案。

张三娥告诉记者,她原本是汨罗市新市镇新桥村居民,1992年与该镇合心村十四组的郑某结婚后,将户籍迁入当地,不久后分到了该组的田地。

2014年3月,张三娥与郑某离婚。同年5月,张三娥将户籍从郑某的户籍上分离出来,但并没有迁走,而是在十四组单独立户。离婚后不久,张三娥前往湘潭务工。

张三娥说,2015年上半年,因建设需要,合心村十四组部分土地被征收,村民们共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102万元。经该组村民多次会议讨论后,人均分得11700元,以户为单位发放。张三娥得知分了征地款的消息后,向十四组组长郑某良讨要,但被其以张三娥的户口在前夫户口上为由,未将征地款发放给她。

“2016年下半年,合心村十四组第二次被征收土地,村民们再次获得补偿款。”张三娥说,这次郑某良又以张三娥在该组没有任何居住条件为由,再次未将征地款发放给她。“为了讨回这两笔土地征收补偿款,两年多来,我多次奔走于组、村、镇之间,但一直未能拿到征地款。”

针对张三娥反映的情况,记者采访了原合心村书记、现新阳村副书记郑再(2017年5月,合心村和新阳村合并为新阳村)。郑再坦言,张三娥所说的情况基本属实,“为了征地补偿款的事,她已经找过我很多次了。”郑再向记者解释说,当时十四组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是由征收单位直接打到组上的银行账户,并没有经过村级账目管理,所以当时的分配权就在十四组,“得知张三娥应得的前后两笔土地征收补偿款都被分给了其前夫后,我不但代表村上多次上门劝说郑某退还张三娥的征地款,还多次联合镇司法所、联村干部上门做其思想工作。”郑再告诉记者,但郑某坚持认为“自己并没有向组上要钱,所以没有理由退”。

张三娥认为,正是组里这样一而再的分配方式直接导致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她认为,自己单独立了户口,组里没有任何理由将自己的征地款发放给其前夫,要拿回自己的征地款,也应该是组里必须做到的。张三娥说,十四组将再一次面临土地征收,她担心组里的分配人员会再次将自己应得的征地款像以前一样发放给其前夫。

在新阳村村民服务中心,该村党支部书记郑开洪表示,自己上任还只有半年,对于之前的事,自己并不知情,只能由十四组的组长郑某良来说明情况。

在等待两个多小时后,郑某良来到了新阳村村民服务中心,一见面,他就指责张三娥:“你离婚了也不到组上各家各户来走动一下,郑某的父亲死了你也不来,这个钱就当给了你儿子算了。你还有什么好扯皮的?我又没把钱装到自己口袋里去!”而对于郑某良的这种说法,张三娥当即反驳:“这两笔钱就算给我儿子,那也应该由我自己来给,你凭什么自作主张来支配我的合法权益?”

新阳村村主任何自然认为,郑某良发放张三娥征地款的做法确实欠妥,他说,第一次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如果不知道张三娥的户口在合心村,就不会多出一个人头的征地补偿款。而第二次分配时,明知道张三娥的户口在十四组,张三娥也多次上门讨要,仍不直接发放给她无论从哪方面都说不过去。他表示,将继续协调处理好这两笔本应属于张三娥的征地补偿款的问题。同时也承诺,在十四组接下来的新一笔征地补偿款发放时,村里会监督组里通知张三娥现场领取。

对于此事,本报法律顾问李超律师认为,汨罗市新市镇合心村十四组不顾张三娥户口在本地的事实,仍将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给他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和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心村十四组应支付全部土地征收补偿款给张三娥,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合心村十四组拒绝支付,张三娥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三娥到底能否拿回属于自己的征地补偿款?个人房源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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