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生活记

夫妻一方出售房产,另一方有权要回吗?

夫妻一方出售房产,另一方有权要回吗?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8-12-28 06:17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夫妻一方出售房产


读者问:

2003年9月,我和张某结婚,婚后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婚后,我和张某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并于2017年起分居,我一直在娘家生活。2018年2月份,我回家拿行李时,发现我们共有的房屋被李某占有。

经了解,2017年12月张某在没有经过我签字同意的情况,将我们共有的房屋卖给了李某,卖房时张某称房屋属于他一人所有。李某按照市场价格向张某支付了60万购房款,2018年1月份房屋过户登记在李某名下。请问:在没有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张某与李某之间的购房合同有效吗,我是否有权要回房屋?

共有房屋出售


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闫明阳、李训训答:

读者朋友,你好,本案涉及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另一方是否有权追回该房屋的问题。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第1款亦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夫妻一方处分另一方的共有财产份额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为维护第三人交易的稳定性,夫妻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另一方有权据此向无权处分的夫妻一方索赔。

本案中,李某购买房屋的行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是决定房屋能否追回的关键。李某在购买房屋时认为该房屋是张某个人财产,支付了房屋市场价60万,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并实际占有该房屋,李某的买房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你追回房屋的主张将会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但可据此向张某主张损失赔偿。
本网页内容由用户提供,不代表本网站观点。本网站不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如您认为需要修改或删除,请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