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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应对小区电动车充电收费事宜作出详尽说明和公示

物业公司应对小区电动车充电收费事宜作出详尽说明和公示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9-03-23 21:53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小区电动车充电物业公司收费


计费方式有争议,电驴充电引纠纷

“纸条上明明写着日期,物业工作人员却只让我充电一次!”1月23日,市民刘女士在文昌路南亚名邸小区停车充电,双方因收费充电方式产生纠纷。在争执无果的情况下,刘女士向晚报热线2821100求助。

各有说法:充电按天算?按次算?

刘女士介绍,1月23日中午,她骑电动车到该小区门面办事,到达门面时发现电动车快没电了,就骑车进入小区的地下车库充电。在车库入口门岗处,刘女士按要求交费2元,物业工作人员在其电动车尾部贴了一张纸条,作为充电凭据。

车子充电不到1小时,刘女士因有事外出,就从车库将电动车开出来,打算办完事后再回车库充电。然而,当刘女士回到车库时被拦了下来,工作人员称如果要继续充电,需再交费2元。“纸条上不是写着按日收费的吗?”刘女士当即表示不解。

刘女士向记者提供了充电凭据的纸条,只见上面写着充电字样以及日期“1月23日”。物业工作人员解释称,小区车库收费有相关公示,其中停放电动车1小时内免费,停车充电加收2元。车库对充电的、不充电的电动车实行统一管理,每辆车自入库起计时,出库时付费一次,因此“车子离开车库就算停车一次,再进入车库时需重新交费”。

刘女士对此并不认同。她说:“按照通常理解,既然纸条上写了日期,就意味着在1月23日当天可以随时到车库充电。”

提示:物业应清楚说明公示收费事项

记者走访发现,大部分小区车库提供充电收费服务,有的明确规定按次收费,有的则没有具体规定,值班人员称:“只要交了钱,可以在期限内凭票随时来充电。”

那么,在上述纠纷中哪方说的更有道理呢?记者随后采访了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

“这实质上涉及格式条款的理解问题。”黄华律师介绍,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而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黄华律师认为,小区车库停车收费的规定为格式条款,充电凭据日期标注“1月23日”,可视为在日期当天充电有效。因此,对于充电收费2元的时长及次数,物业公司有说明和提请注意的义务,应当对收费方式及金额作出说明和公示。

经协调后,物业工作人员同意刘女士进入车库继续充电,并表示会进一步完善解释说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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