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生活记

购房发票金额比实际房款少很多,黑心中介欺诈购房者遭投诉

购房发票金额比实际房款少很多,黑心中介欺诈购房者遭投诉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9-01-17 22:21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购房发票比实际房款少


1月8日,太仓市民陈先生来到该市消保委送上一面大红锦旗,感谢消保委工作人员敢于担当,辛勤奔波,查清一起“黑心”中介不法勾结,在购房者应交税、费上做手脚中饱私囊事件,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又维护了购房者合法权益。

100万元的房屋为何只开70万元发票?

事情还得从2016年说起。那年10月,太仓市民陈先生打算为女儿在太仓城厢镇买一套门面房,于是委托太仓某房产中介服务部负责人赵某帮助寻找房源。赵某又通过另一家房产中介服务部负责人沈某,在太仓城厢镇长埭路上找到一处门面房,面积90.53平方米。

同年10月25日,陈先生和女儿在房产中介人员居间撮合下,与门面房房主徐某夫妇经多次协商,最终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成交总价为146万元,房款分三次付清,当天付2万元定金,交易成功后转为中介服务费,之后付100万元,最后付44万元;同时约定,房产交易费、契税、土地证费、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全部由购房者承担(含在146万元中),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所有权证过户手续由房屋出让人办理。2016年年底,“两证”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然而,2017年8月,当陈先生向当时办理房产网签的房产经纪公司索要该房产相关费税发票时,发现所开具的《江苏省增值税普通发票》购房发票金额为70.26万元及契税额20074.29元。陈先生认为,经纪公司和原房主徐某夫妇未按当时三方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履行义务,未开足购房发票金额100万元,侵害了购房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为此,他来到太仓市消保委投诉,要求经纪公司和徐某夫妇补足购房发票面额缺口30万元。

“份外事”前鉴真情责任感促正义心

根据陈先生带来的相关凭证以及他的陈述,太仓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初步认为,这起房地产交易纠纷涉及人员众多,情况复杂,是一起典型的“黑心”中介玩“猫腻”欺诈客户事件。

然而,门面房购买者是投资者、经营者,不属于《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门面房买卖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消费纠纷,也不属于《消法》调整范畴,因此不属于消保委调处范畴。而根据相关规定,因门面房买卖发生纠纷,应由住建局调处。至于房屋买卖发生发票差错,应由税务机关查处。总而言之,太仓市消保委可以不受理陈先生的投诉,如果受理,就是揽下了“份外事”。可陈先生不懂这些,只知道花钱的就是“消费者”,消保委是消费者的“娘家人”,应该管消费者的事。

望着陈先生期盼的目光,想到“群众利益无小事”工作原则,看到30万元的发票缺口不是仨瓜俩枣,国家税费岂容“仓鼠”肆意盗窃,太仓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心中的责任感、正义感油然而生,决定知难而上、排除困难,立即对陈、徐门面房买卖事件展开调查。

抽丝剥茧查真相“仓鼠”终于出水面

根据太仓市消保委调查,陈、徐门面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屋受让人陈先生按合同约定先付给中介2万元定金,之后付给房屋出让人徐某夫妇100万元,第三次付给徐某夫妇44万元,总共付款146万元(其中44万元为交易双方约定由房屋受让人承担的房产交易费、契税、土地证费、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费用)。徐某收到第三次款项44万元后,将这44万元交给朋友周某,全权委托周某代办“两证”、税费交纳等手续。

因陈先生委托找房的赵某和赵某委托的沈某两个房产中介都不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网签资格证,因此无法办理“两证”过户手续。于是,周某找到另一家具备网签资格的房产经纪公司工作人员孔某,委托孔某办理该房的过户手续。周某和孔某就在这44万元上动起了手脚。

周某先是一人吞下9万元,将剩下的35万元交给孔某。2016年11月份,孔某将涉案房产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公司评估该房产为每平方米7761元,总价为70.26万元。

随后,孔某来到房产交易所和税务局,按存量房买卖合同70万元为基价,共计交税费23.44万元。这样一来,与按该房屋实际成交价100万元为基价应缴纳税费42.69万元相比,可少交19.25万元。孔某付完23.44万元后,将剩余的11.56万元吞下。

形象地说,这样的行为是“一根甘蔗两头斩”——周某拿到朋友徐某交托的44万元“甘蔗”,先斩掉一头9万元,剩下35万元交给孔某。孔某接过35万元“甘蔗”,留足23.44万元“甘蔗中段”,昧下11.56万元的“甘蔗尾段”。这就是——陈、徐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100万元,却产生70万元发票的由来。

周、孔的行为,是在房屋买卖双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的。真相大白后,购房者陈先生回忆说:“怪不得当时网签房屋买卖合同时,中介公司孔某遮住合同中房款评估价款70.26万元这一敏感字句,让我女儿急匆匆地在合同下方签了字。原来我们签的是糊涂合同啊!”另外,“斩两头甘蔗”也是在房屋买卖双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占有的。这样的行为,既侵害了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国家利益。

经调查,此案中的“黑心”中介终于浮出水面。太仓市消保委将该案移交税务、住建等部门进一步查处,在相关部门责令下,补足了购房发票面额缺口30万元,一起房屋买卖纠纷至此圆满结案。

就此案,太仓市消保委提醒广大购房者:《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的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的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本案例告诉人们,不少“黑心”中介采用“打闷包”手段,欺骗房屋买卖双方,导致房屋买卖双方蒙受经济损失。而且,“黑心”中介把贼手伸向税费,使国家遭受损失。因此,房屋买卖双方在签定房地产交易合同时,要时刻提高警觉,睁大眼睛,看清条款,切勿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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