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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出租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8-01-21 22:20
房地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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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租赁合同无效


近日,柳城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该案租赁合同因租赁物属于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而被认定无效。

原告所有的位于柳城县大埔镇经营场所内的简易房是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无产权证。2015年1月1日,原告将该临时建筑出租给被告作木材加工厂使用,双方为此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金150元/月,每季度缴纳一次,先交后使用。租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被告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交付租金至2015年12月31日。租赁期满后,被告继续使用租赁房屋,但未支付租金。原告认为被告继续使用房屋应当支付相应租金,被告未支付视为被告违约。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同时要求被告退还租赁房屋。

柳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之规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系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是无效合同。

法院认为,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无依据。但在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被告应退还租赁房屋。

最终柳城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被告限期退还租赁房屋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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