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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送20万元交购房首付,夫妻离婚男方要求平分房产?

父母赠送20万元交购房首付,夫妻离婚男方要求平分房产?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8-01-09 23:56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夫妻离婚男方要求平分房产


2015年4月小周与小陈结婚。2016年7月夫妻俩购房缺钱,小周父母赠送女儿20万元用于购房首付款。2017年10月,小周疑心小陈有外遇,两人大闹之后准备离婚,小周认为应该先将房产折成现金,然后拿出20万元还父母,双方再平分剩下的钱;然而小陈认为,父母未明确20万元是赠送给小周个人,因此属于婚内共同财产,不该还给父母。

父母出钱按揭购房

2015年4月,小周和小陈携手步入婚礼殿堂,两人在亲朋好友的祝福声中结为夫妻。2016年5月,由于婆媳关系处得不好,小周便想和丈夫搬出婆家生活,可是他们没钱买房,又不想租房生活,于是她向自己父母要钱买房。小周父母得知女儿的想法后,对女儿女婿承诺,如果他们下定决心要独立生活,愿意拿出20万元帮助他们买房。

有了父母的承诺,小周和小陈在通川区西外某小区看中一套二手房,他们还邀请双方父母到场帮忙参考,大家一致认为房子不错,随后买卖双方谈好以55万元成交,小周父母也兑现承诺拿出20万元,为女儿女婿办理了购房按揭手续,房屋产权人是小周和小陈。

疑心丈夫外遇离婚

买好房子后,小周夫妻俩很快搬入了新家居住。2017年10月的某一天,小陈出门前将手机留在了家中,正巧有个年轻女子接连拨打他的手机,小周帮丈夫接听电话时,对方开口以“亲爱的”称呼小陈,当得知接电话的是小陈的妻子之后,对方随即挂断电话。之后,小周多次回拨电话,对方始终不接,她不由得猜测丈夫和那名女子的关系有问题。

当晚,小周质问丈夫那名女子是谁,小陈先称女子是单位的同事,后因小周扬言要去他单位找她,小陈改口称和女子是同学关系。由于小陈没说实话,小周更加疑心丈夫有外遇,吵闹着要离婚。不管小陈怎么解释,小周始终认定丈夫背叛了她,小陈一气之下也同意离婚。

分割房产再起争议

夫妻协议离婚分割房产的时候,小周认为按揭购房还款的银行账户是她的姓名,另外按揭购房的20万元首付款是自己父母赠送给她的,所以房子应归她。至于已付的购房月供款,之前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因此她应退还一半的月供款给小陈。然而,小陈提议卖房子平分房款,但小周要求平分所得的前提条件是,先拿出20万元归还她的父母,然后平分剩下的钱,可是小陈又不同意了。

小陈认为,买房是在他与小周结婚后的事,也就是说房产应属于夫妻婚内的共同财产。另外,小周父母虽然赠送了20万元用做交购房首付,但未明确这笔钱是赠送给小周个人的,因此20万元不属于小周个人所有。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法律会支持小周的观点,还是小陈的观点?

律师点评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闫政律师结合案例分析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小周与小陈购房时间在婚后,小周父母也没有明确表示20万元是赠与给小周个人的,因而这20万元应当认定为对小周和小陈夫妻两人的赠与。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小周和小陈双方名下,按揭款也是婚后双方的收入支付,因而涉案房屋应当系小周和小陈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予以出售处理,售房款应双方平均分配。

在这里说明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中的“明确表示赠与”的时间是指出资时,而不是诉讼时,并且也要提供相应证据,如赠与合同、协议或者说明,来予以证明是赠与给一方或双方的,如果没有相应证据,只能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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