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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为楼盘外墙清洗时坠楼受伤,保洁公司承担责任

保洁员为楼盘外墙清洗时坠楼受伤,保洁公司承担责任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7-12-05 21:57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保洁员为楼盘外墙清洗时坠楼受伤


梅兰(化名)系南充某保洁公司雇佣的保洁员,被安排到一家房产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在进行外墙清洗时,从一楼坠落到地下室受伤,梅兰将保洁公司和房产公司告上法庭。昨(4)日,笔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判决保洁公司赔偿梅兰各项损失9万余元,而房产公司不承担责任。

保洁员意外受伤 状告两家公司

梅兰,系嘉陵区某保洁公司雇佣的保洁员。2016年5月14日,这家保洁公司与顺庆区滨江中路一家房产公司签订保洁服务合同,由保洁公司向房产公司开发的南充某楼盘提供保洁服务,合同约定保洁公司上班时间根据房产公司需要安排,计划设置24小时施工,具体时间及人员安排由保洁公司决定,房产公司负责全程监督。该合同第8条约定:“乙方(保洁公司)应购买公众责任险和员工保险,承担其在清洁过程中造成对甲方(房产公司)财物、人员造成的损失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作业责任。”

2016年年初,梅兰受保洁公司安排,到顺庆区滨江中路某房产公司的一处在建楼盘工地进行保洁工作。2016年5月29日下午,梅兰在该工地10号楼一楼进行外墙清扫时,因楼体外侧空缺一块琉璃,梅兰从一楼空缺处掉到地下二楼,致其受伤,当天被送往南充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病情诊断为肋骨骨折、胸腔积液、肩胛骨骨折等。经过20余天的治疗,梅兰于6月23日出院。雇佣梅兰的保洁公司支付了梅兰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2016年8月4日,经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梅兰的伤残等级被评定为10级,后续治疗费评定为3000元,护理期限评定为1人护理60天,营养期限认定为60天1800元,误工期限为120天。

因梅兰未与保洁公司及房产公司达成赔偿协议,遂于2016年9月23日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涉案保洁公司与房产公司双双告上法庭,索赔相关损失。

雇主保洁公司承担责任 房产公司无过错不担责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梅兰在法庭上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92960元。

被告房产公司在庭审时辩称,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本公司未与原告梅兰签订任何合同,只与被告保洁公司签订了合同,双方对合同事项进行了约定。原告梅兰与被告保洁公司存在劳务关系。被告房产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针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保洁公司辩称,原告梅兰未与本公司签订长期劳务合同,原告系临时工,其领取的工资也包含了人身意外保险;外墙保洁工作有专人负责,并不是原告的工作范围,原告是从事室内保洁。被告房产公司的工地无危险标示,加大了危险。本公司已支付了原告的住院治疗费用。

顺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梅兰与被告保洁公司均认可原告受被告安排到被告房产公司的楼盘工地从事保洁工作,原告与被告保洁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原告梅兰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受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雇主的保洁公司应向原告梅兰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评定梅兰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共有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9项合计为90960元。

至于被告房产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法院认为,由于二被告签订了保洁服务合同,二被告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房产公司未雇佣原告梅兰,两者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房产公司也非梅兰的雇主,故被告房产公司不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日前,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洁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梅兰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90960元。

律师说法 雇员受伤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雷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关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梅兰作为雇员受雇主保洁公司安排到某房产公司工地从事保洁工作,在劳务过程中受伤,根据法律规定,雇主保洁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作出如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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