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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花园引发邻里矛盾,天台属于共有还是私有?

屋顶花园引发邻里矛盾,天台属于共有还是私有?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7-11-28 21:15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屋顶花园


不满公鸡清晨打鸣,楼下住户要求楼上住户杀鸡,最终引发两家天台究竟属于全体住户共有还是顶层住户私有的争论。前不久,居住南城三里坪的刘先生认为,天台属于楼房全体住户共有,顶层住户不该侵占大家的天台使用权,不该私自使用天台建花园和养鸡。但顶层住户认为,美化天台没给大家生活造成影响,更何况其他住户根本不上天台。

楼下住户要求杀鸡

刘先生对记者说,他每天凌晨4点下班,回家洗漱结束接近凌晨5点。从本月初开始,因为天台上有公鸡清晨打鸣,他就没睡过一个安稳觉,忍无可忍找养鸡主人协商解决办法,对方表示春节前才愿杀鸡,希望刘先生体谅,要他再坚持两三个月。怒不可遏的刘先生扬言,对方3天内不杀鸡,他就持刀“除害”,由此引发争执。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楼下邻居纷纷到场劝说,大家劝双方冷静处理问题,别为小事把关系搞僵,以免今后见面尴尬。由于没人对顶层住户利用天台养鸡的行为进行言语谴责,也没人赞扬刘先生的行为是对的,刘先生对邻居怕得罪人不说公道话的行为很生气。

认定楼上恶意报复

公鸡打鸣风波发生后第3天凌晨5点,刘先生回家后没听到公鸡打鸣,到天台发现公鸡不见了,以为是顶层住户纠正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十分高兴。然而,早上9点多钟,刘先生被楼上地板接连发出的响声吵醒,这让他十分生气。刘先生正欲找对方理论时,响声突然停止,心想或许误会了对方,又回床上继续睡觉,约过20分钟响声又起。

刘先生上楼询问得知,对方在家里大扫除,是移动沙发和床铺发出响声。对方希望他谅解,还表示尽量不再弄出响声。见对方态度诚恳,刘先生借此机会为要求对方杀鸡的事,表示歉意。随后,刘先生回家继续睡觉,但楼上仍然响声不断。

天台使用权引争议

当天中午,刘先生再次找到对方,要求对方将在天台上私建的花园拆除,理由是住户偶尔要上天台散步,和使用天台晾晒被子。刘先生称,如对方不主动拆除花园,就发动住户集资将天台恢复原貌,如大家不愿意出钱,他愿独资拆除花园。

对方认为刘先生是在管闲事,因为其他住户根本不上天台,也从没过问天台建花园的事,更没见刘先生在天台散步或晾晒衣服。因此,刘先生所说自己花钱美化天台影响大家生活一事,实属无理取闹。由此,对方觉得刘先生无权干涉。那么,天台属于共有?还是私有?刘先生是否有权干涉?他该如何维权?

律师点评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闫政律师结合案例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的规定,显然本案中的涉案屋顶天台属于共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刘先生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顶楼住户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记者 杜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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