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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新房,雇工施工受伤“东家的东家”也要赔?

装修新房,雇工施工受伤“东家的东家”也要赔?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7-11-26 20:53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总量大幅增加,随之而来的是造成提供劳务的人员人身受伤害的事故呈几何态势增长,产生很多现实而复杂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今年8月份,太仓市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民事纠纷案件,不同其他案件的是,此案有两个“东家”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严某雇佣金某为浦某家装修房屋。同年9月10日上午,金某在浦某家中搭建阳光棚的时候,不慎从三楼摔到地面,造成重伤。金某因此丧失基本劳动能力,完全依赖家庭成员的照顾,后续还需要继续治疗。为此,金某及其家属多次向浦某、严某催要人身损害赔偿款项,但都没有结果。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金某将浦某、严某起诉至太仓市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因被告浦某装修新房,将相关工程包工包料给朋友,即本案的另一名被告严某负责。而严某是没有建筑资质的承揽人,承揽该工程后找到自己的亲戚帮忙,即本案原告金某。不幸的是,2015年9月10日上午,金某施工中从三楼摔下造成重伤,从而引起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浦某将相关装修工程包工包料给被告严某,并约定工程价款,浦某和严某之间是工程承包关系。而严某找来金某一同施工,并给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严某和金某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对于提供劳务一方在工作中造成的损伤,接受劳务的一方即严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在原、被告三人的邻里关系及金某、严某的亲戚关系,两被告严某、浦某间朋友关系的情况下,承办此案的张法官多次找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在张法官的努力下,原、被告同意在法院的组织下接受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严某赔偿原告金某21.6万元,被告浦某赔偿原告金某2万元,其余损失由原告金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严某作为金某的雇主,理应对金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原告金某在事故当天穿着拖鞋施工,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失,所以对接受劳务一方即严某的赔偿责任可予以减轻,部分治疗费用由金某自行承担。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建筑工程应当发包给有建筑资质的承揽人。浦某明知严某没有相关资质,出于朋友关系,将相关装修工程包工包料给严某,浦某在工程的承包上存在指示、选任的过失,也应当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

这样的调解结果,既保护了弱势群体、被侵权人,也保护了接受劳务一方和雇主的合法合理权益,有效解决了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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