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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定酒店因故是否可取消客房要求退还住宿费?

预定酒店因故是否可取消客房要求退还住宿费?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7-11-25 23:33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预定酒店客房


日前,徐先生向姑苏区消保委观前分会投诉称,前不久他在网上预订苏锦游乐酒店客房,并付了住宿费。后因自己的行程有变不能入住,于是多次向网站及酒店申请要求退款,但都遭到拒绝。为此,徐先生十分不满,向消保委求助。

观前分会接诉后经调查了解到,如今在网上预订酒店因种种原因不能入住要求退款都遭到拒绝。一般情况下,酒店在网上都明示所有预订不可取消或者有其他限制条件。因此,住客因自身原因不能入住,酒店拒绝退款在道理上说得过去,况且一般不可退订酒店房间在价格上都给予相应的折扣。现在的问题是,徐先生反映订宿的酒店并没有在条约中明示因故可不可以退订,也没有更多相关的信息提供。作为消费者来说,得不到酒店这方面明示,提出因故退订道理上说得过去。

观前分会工作人员认为,按照新《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这是新《消法》在消费者知情权方面的一大亮点。

在交易中,经营者往往占尽优势,而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了解一般只是一知半解,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下,经营者为了谋取最大利益,往往掩盖商品的一些瑕疵。告知制度便是针对这种现象,促使经营者信息告知义务的履行是消费者知情权实现的一个重要方式,其履行情况也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及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程度。

由此,法律应明确规定经营者在以下四种情况下附有强制信息披露义务:一是商品或服务的一次性交易中的相关信息;二是有可能涉及消费者的安全、生命健康权的商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三是垄断性行业或处于强势地位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四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国家标准、行业规则和行业惯例规定经营者必须披露的相关信息并规定经营者不履行上述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除了在法律规定下的经营者告知信息,也可以通过激励体制促进经营者的信息披露。这样不仅能促进信息披露,还可以增加市场上的公共信息,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本案在消保委工作的耐心调解下,被诉酒店负责人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与投诉人徐先生经协商解决了纠纷,徐先生感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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