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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摔伤致残,向房主索赔18万余元

装修工摔伤致残,向房主索赔18万余元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7-10-30 16:01
房地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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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摔伤致残,向房主索赔18万余元


孔某受雇于李某,为易某装修别墅,施工过程中,孔某从简易木梯上摔下受伤致残。近日,经游仙区法院审理,存在选任过失的易某被判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案发经过:装修工摔伤致残索赔

2015年6月,绵阳城区某小区居民易某装修房子,将吊顶的木工活承包给李某。李某雇请孔某、李某某一同参与,工资由李某按天支付。

2015年6月15日,孔某上工的第5天,在自制的简易木梯上对屋顶进行装修时,木梯滑倒,孔某摔伤住院。

2016年12月,孔某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两处十级,误工时间为1年,后续治疗费为1.2万元。

2017年5月,孔某向游仙区法院提起诉讼,以自己受雇易某装修房屋受伤,请求判令房主易某赔偿损失共计188428.57元。

庭审焦点:谁该对原告担责赔偿

庭审中,双方围绕孔某是否是在易某家受伤、孔某是否是受易某雇佣为其房屋装修两个焦点问题展开辩护。

易某称不认识孔某,孔某未给她做过装修。证人王某称,自己是易某雇请的现场管理人员,基本上每天在装修工地现场,有时也隔天去工地,不认识孔某,也不知道孔某摔倒受伤的事。参与装修的小工也称,从开工到装修结束,自己每天都在工地现场,从没听说过有人受伤的事。小区物管也出具书面证词,称未听见也没看见有人员受伤、有救护车从门岗出入。

法院认为,作为现场管理人员,证人王某称未看到过有人受伤,但也称自己不是每天都在工地现场。小区物管部门保管的装修出入证登记表载明,李某、李某某、孔某在物管处办理了装修出入证,每天出入有记载,易某的辩解不成立。

孔某诉称是易某口头委托李某雇请自己为其装修,雇主是易某。易某辩称自己将装修木工部分承包给了李某,未雇请孔某进行装修。

法院认为,孔某虽称自己的雇主是易某,但李某证实孔某是自己介绍到易某家做装修的,孔某的工资也是由自己支付。因而,孔某的雇主应是李某而非易某。

审理中,法院确定孔某的损失共计160629.07元。

法官说法:房主选任有过失应部分赔偿

法院认为,孔某与李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孔某在工作中受伤,应由提供劳务的孔某与雇主李某按各自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易某将房屋吊顶装修的劳务部分承包给李某,两者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谓选任过失,是指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存在过失,未尽注意义务。结合本案,房屋装修本身就涉及多项安全施工内容,而房主易某却将房屋装修承包给没有安全保障措施的个人李某,加大了装修期间存在的潜在安全风险,易某存在一定的选任过失,应当对选任不当承担孔某受伤损失的15%的赔偿责任。

10月17日,记者从游仙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易某赔偿孔某24094.36元。

目前,此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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