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生活记

房子还在“别人”名下,买卖双方都太“性急”

房子还在“别人”名下,买卖双方都太“性急”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7-10-28 18:28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二手房买卖中,买方一般都会仔细核实卖方的身份以及房屋的相关情况。然而也有人十分大意,买方连卖方有没有房产证都不清楚,卖方连自己准备出让的房屋能不能过户都没把握,双方稀里糊涂地就把房屋买卖合同签下了,就像买卖青菜萝卜一样轻松。签完合同后,卖方才“记得”自己的房屋不能过户,买方才发现房子并不在卖方名下。近日,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件“买卖第三者房子”的案件。

2015年11月,老王经中介介绍与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储某将位于龙河花园的一套房屋卖给老王,成交价格为77.6万元。合同还约定,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都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成交价格的50%作为违约金;同时约定,如果该房屋是共有房屋,卖方须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并有权代表其他共有人签订本协议。当天老王付给储某1万元定金。

此后,老王多次联系储某和中介,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储某说,签订合同回家后给老婆讲了价格,老婆不同意卖房,因此不能过户了。老王心有不甘,于是诉至吴江区法院,要求储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自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到庭后,储某说这套房子是从别人那里买的,只签了份房屋买卖合同,之后自己没钱付清房款,房产也没变更到自己名下,所以现在没办法继续履行和老王的合同。经法庭查询,涉案房屋果然还登记在储某的上家邓某名下。

眼看合同无法履行了,老王便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储某返还定金1万元,支付违约金38.8万元。对此,储某大呼“懊悔”,说自己签完合同20分钟后就想打自己的耳光,再说自己老婆没同意,所以这份合同是无效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但储某未履行合同义务并明确表示不打算卖房,事实上储某目前也无法履行合同,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法院支持老王解除合同,返还定金的主张。但由于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老王未仔细审查涉案房屋上手交易及权属等情况,也存在相应过错,结合老王损失情况,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20万元。

法官提醒:购买二手房时,要认真审查卖方身份,查看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了解该房是否还有共有权人、是否出租、是否抵押,以免钱房两空。而卖方则应当诚实守信、慎重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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