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生活记

丈夫擅用房产抵押借款进货,妻子能否拒绝共同承担债务

丈夫擅用房产抵押借款进货,妻子能否拒绝共同承担债务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7-10-24 22:13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丈夫擅用房产抵押借款进货,妻子能否拒绝共同承担债务


按照约定,如果易某无力偿还30万元借款,就用其名下一套价值近45万元的房子抵债,并配合债权人谭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然而,易某的妻子以不知晓丈夫用房子抵押借款为理由,拒绝配合房产过户。为此,谭某拨打了“以案说法”栏目热线咨询,该怎么办?

抵押房产借款30万元

据谭某介绍,2016年11月,易某找他借款30万元用于进货,并承诺于今年6月底还清借款。谭某担心易某生意差无力偿还,便要求他用房产作为抵押。双方谈妥,易某用位于白塔路的一套价值45万元的房子作为抵押,并把房屋产权证交由谭某暂时保管,还在借款协议上注明:“如2017年6月底无力还清谭某的钱,就必须用房子抵债,并配合谭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最后在协议上注明这套房子的一切信息。

谭某说,他和易某分别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后,双方同往银行办理了转账。今年6月30日,谭某找易某还钱,易某表示无力一次性偿还,希望谭某宽限几天,等凑到钱再说。谭某答应一周后再联系易某。

疑心债务人耍花招

2017年7月7日,谭某再次找易某还钱时,易某还是称无力偿还。谭某要他履行用房产抵债的承诺,并要求他一同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易某同意,但要求过几天再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理由是妻子刘某不知道他用房产抵押借款的事,而房产证上同时注有易某夫妻俩的姓名,单是易某签字是无法办理房产过户的,所以他要和妻子商量。谭某说,他见房产证上的确有易某妻子的姓名,便同意一周后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他手机关机了!”让谭某气愤的是,其妻刘某称丈夫易某到外地进货去了,一时间联系不上。谭某疑心易某夫妇耍花招赖账,以借据为证据要求刘某履行借款义务。

妻子拒绝共同债务

“她不认账,叫我找易某还钱。”谭某说,刘某称不知道丈夫拿房屋抵押借款的事,更不知道30万元用于何处,因此她没有替丈夫偿还借款的义务。但是,谭某认为易某夫妇应共同承担债务,要求刘某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可刘某表示,缺少易某签字,无法对房屋进行过户,并要求等找到易某把事情说清楚后,再协商解决问题。由此,谭某猜测易某的突然“蒸发”,是夫妻俩事先商量好了的。

时至9月底,谭某仍未打听到易某的下落,期间他多次找刘某还钱无果。近日,谭某为挽回损失咨询本报栏目律师,易某妻子的行为是否合法?而他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护权益?

律师点评: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闫政律师结合案例认为:首先根据《物权法》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所有。”《担保法》第40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规定,本案中关于以房抵债的约定属于“流押”条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易某因投资经营产生的债务应由易某夫妻共同承担。

本案中,谭某应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易某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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