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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解聘物业双方再起纠纷:家华物业起诉海馨嘉园业委会索赔

业委会解聘物业双方再起纠纷:家华物业起诉海馨嘉园业委会索赔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9-01-11 05:53
房地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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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华物业起诉海馨嘉园业委会索赔


在海馨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单方面要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及两次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被法院驳回之后,柳州市家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华物业)以业委会的行为对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为由,将业委会起诉至法院进行索赔。18日上午,鱼峰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物业要求业委会支付违约金

据了解,鱼峰区海馨嘉园小区在2015年10月经召开全体业主大会,选聘家华物业为小区的新物业。然而业主大会结束后,因种种原因,业委会与家华物业就相关问题迟迟未能达成一致。直到2016年1月17日,双方才签订《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为2015年10月28日至2017年10月28日。然而事情并没有完。今年8月,家华物业一纸诉状将业委会起诉到法院。

原告家华物业诉称,自原告提供物业服务以来,被告业委会多次对原告的工作进行干扰,并于2016年11月16日张贴《海馨嘉园业主委员会决定》,声称已经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单方面决定解聘原告。随后,业委会又先后向鱼峰区法院起诉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解除其与家华物业签订的《合同》。但鱼峰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业委会并未得到业主大会的授权解聘家华物业,裁定驳回了业委会的起诉。同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驳回了业委会的上诉。

原告家华物业认为,被告业委会的上述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原告还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的单方面解除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并判令被告支付2万元违约金,以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4万余元。

据原告介绍,索赔的这19.4万余元是原告为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服务承诺,在海馨嘉园小区投资建设小区门禁系统等新增改造项目所支出的费用。

业委会称原告所诉主体错误

针对原告的诉求,被告方面表示,业委会是民间组织,不是独立的法人,没有财产,而且在签订《合同》时,业委会只是代表全体业主签订的,因此业委会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同时,被告还表示,原告自2015年10月28日起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没有兑现其郑重承诺的各项施工项目,不完全履行物业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完全尽到对小区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护的义务,致使小区存在的各项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消除,小区的脏乱差现象非常严重,业主对此很有怨言。

被告方面还指出,被告当时起诉解除《合同》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并没有影响本案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原告至今还在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认为,原告将业委会作为被告主体错误,是原告严重违约,原告没有任何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承认管理有不足,否认严重违约

针对被告业委会是否是适格主体的问题,原告表示,从证据中可以看出业委会和家华物业是签订《合同》的主体,签章也为业委会,故被告作为本案的主体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告说,被告在未取得全体业主授权的前提下,单方面解除与原告的《合同》,应当视为是业委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委会委员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原告还坦陈,在海馨嘉园的物业管理上有不足之处,但不存在严重违约的行为。

由于原告、被告双方的分歧较大,法庭没有组织调解,该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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