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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合同上签了字,一句“不知晓”岂能撤销

卖房合同上签了字,一句“不知晓”岂能撤销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8-12-28 05:44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2016年2月,太仓市民小周将父母名下的位于太仓人民路一套房屋挂在中介公司进行出售。同年3月,在上海嘉定工作的小陈看中该房屋,委托中介洽谈买房事宜。4月20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小陈付了买房定金5万元。原本皆大欢喜的事,却不料小周及其父母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无奈之下,小陈将小周父母告上太仓市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小陈、小周、小周父母都在场,小周父母作为卖房人在合同上签字,并由小周收取小陈以转账方式支付的5万元定金。后小周发微信、短信告知房屋中介公司,由于房价普涨,他们不想再出售这套房屋,也不愿意收取后续房屋款项及配合交房。小陈得知后,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将涉案房屋交付并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

庭审中,被告小周的父母辩称,其女儿小周是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形下将房屋挂牌出售,他们也并未出具卖房及收取定金的委托书,他们更不知道他们签字的文件是何文件,因此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定签订地点——房产中介公司,特定的在场人员——原、被告双方、被告女儿以及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再加上特定的行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都表明在合同上签字的特定意义——买卖房屋。被告以“不知晓签字的文件是何文件”为由否定其签字的意义不合常理。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被告的签字行为直接表明了其签约的意愿。

再结合被告女儿小周和中介公司的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中介公司的证言等证据,应当认定被告实际上是因房价普涨不愿继续出售涉案房屋,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考虑到后续履行中款项支付、交房、贷款等方面的障碍,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耐心进行调解,最终被告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该案以调解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结案。

法官提醒:诚实守信是每个公民应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民事法律规范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在房屋买卖中,买卖双方均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不要存在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否则会丢了人品失了钱,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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