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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买房遭忽悠,住宅房原是公寓房

进城买房遭忽悠,住宅房原是公寓房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9-03-25 23:06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5月5日,家住吴江区金家坝农村的老沈、王阿姨夫妇特地来到吴江区消保委告诉工作人员,开发商已经把10万元购房定金退还给他们了。王阿姨激动地一边抹眼泪,一边对消保委给予的帮助表示感谢。这是这么回事呢?

投诉:忽悠之下买到公寓房

4月中旬的一天,老沈夫妇俩来到吴江区消保委投诉称,前几天,他们儿子小沈接到某楼盘销售员的推销电话,说位于吴江城区一个楼盘房源均价仅为每平方米8000余元,且小区位于城区繁华地段。小沈经不起推销人员的诱惑,便来到售楼处了解情况。经售楼人员一番介绍和推荐,小沈感觉该楼盘确有很大的价格优势,当时城区的其他房源均价都在每平方米1.5万元左右,而该楼盘的房价只有城区其他房源一半多一点,再说自己本来就想在城里买房落户,好让小孩今后到城里来上学。于是他当场订购了2套房,总价110万余元,并交了10万元定金。

回到金家坝后,小沈将“喜讯”告诉家人、亲友,可亲友都认为此事有蹊跷——吴江城区的房子不可能这么便宜,会不会受到了忽悠?小沈起初深信不疑,说定金协议中明确了单价和总价,还盖有开发公司的印章,自己也是亲自在售楼处交费和签协议的。另外,小沈关心的“是否可以落户”、“小孩是否可以就近上学”的问题,当时也让销售人员写下了承诺。然而亲戚中有知情人告诉小沈,从这家开发公司的名称和其开发的楼盘所处地段来看,该处并不存在新开发的住宅楼盘,小沈所买的房子应该是公寓房。而公寓房和住宅房在土地使用权年限、物业管理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区别,而且按照目前政策,公寓房是无法落户的。

带着这些疑问,小沈再次来到售楼处核实情况。经核实,他发现所买的房子的确是公寓房,土地使用权年限40年。当他与售楼人员交涉时,售楼人员却说:“公寓房同样可以居住,与住宅房没什么区别。”对小沈最关心的落户问题,售楼人员避而不谈。小沈觉得自己受到了忽悠,要求退还定金,可遭到对方拒绝。小沈回到家后,两位老人得知这样的结果气得差点晕过去——这样的房源肯定是不能要的,但交出去的10万元定金可不是一个小数目,要一家人省吃俭用好几年才能存得下来呀。一想到这事,两位老人家就忍不住掉眼泪。

投诉中,王阿姨抹着眼泪告诉消保委工作人员,他们全家人都是农村户口,儿子儿媳都在当地工厂打工,收入不高,孙子刚刚上小学。儿子小沈很少出门,虽然已经30多岁,但是没有什么社会经验。自己和老伴更是一辈子在农村干活,对外界很多情况也都不了解。儿子这次出门买房,事先也没和家人商量,即使这次买到的是可以落户的住宅房,家里也要背上巨大的债务才能买得起。

消保委工作人员听了老沈夫妇的陈述,为了掌握详细情况,要求他们的儿子小沈亲自来一趟,以便讲清事情的经过。

第二天,小沈如约来到消保委。确如王阿姨所说,小沈不善言辞。工作人员查看了小沈带来的购房资料,发现所谓销售员承诺书,其实只是列出了房价、房号、面积等一些简单的信息,另外还有“可以落户”的字样。但是,这份材料上没有任何人的签名,也没有开发公司的印章。小沈说,这是当初销售员为了消除自己的顾虑而亲笔写下的承诺。从楼盘地址来看,消保委工作人员了解到该处是新开发的某商业中心,在售的房源除了商铺就是公寓房,根本没有所谓住宅房。按照目前的政策规定,购买40年产权的公寓房是无法实现落户的。

调解:有悖买房目的建议退定金

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拨通被诉开发公司销售员陈某的电话。陈某在电话中表示,自己没有欺骗小沈,小沈对公寓房是否可以落户的问题,应该在购房前事先了解。陈某同时否认自己写过承诺书,只是承认当时仅仅记录了小沈提出的几个疑问,根本没作出任何承诺。消保委工作人员要求陈某来消保委与小沈当面对质,陈某表示自己无权出面代表公司,要向领导汇报后再答复。

三天过后,被诉开发公司销售总监刘经理来到消保委,说自己最近一直出差在外,接到员工汇报后,出差回来第一时间赶来处理此事。消保委工作人员问刘经理,是否存在销售员为了完成业绩,不择手段诱导客户购房的情况,刘经理表示对员工的个人行为无法完全掌控。消保委工作人员向刘经理严肃指出,把公寓房忽悠成住宅房销售,事后再予以否认,是陷购房者于不利境地,这完全是一种不讲诚信、丧失职业道德的行为。员工从事公司业务活动的行为就是公司行为,公司以“员工个人行为”为由推卸责任是毫无道理的。企业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行为的管理,不能置购房者合法权益于不顾。小沈购房的出发点是要购买70年土地使用权、可以落户的住宅房,相信销售人员应当是十分清楚的。这两套公寓房根本无法实现小沈的购房目的,因此消保委建议开发商立即退还小沈10万元定金。

对消保委的调解建议,刘经理当即表示同意,并承诺一定会马上联系小沈本人,尽快给他退款。此后,在消保委的督促下,开发商终于在5月5日退回小沈10万元定金。

消保委点评:本案中,虽然小沈与开发公司销售人员以书面形式有过补充约定,但该约定材料欠缺有效的企业盖章或相关人员签名,且定金协议中也没有体现房源性质。因此,当小沈要求退还定金时,如果开发商坚持否认约定,小沈此时仅凭手中没有公章,没有签名的“承诺书”,维权必定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另外,如果在相关协议中明确“住宅房”或者“可以落户”等事项,那么该开发商因无法提供约定的房源而违约,这种情形下,按照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小沈还可以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消保委可以将开发商销售过程中的违法线索移交给执法部门立案查处,以进一步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为此,吴江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房产等大额消费过程中,对一些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如果合同、协议的格式条款中未约定的,尽量要与开发商进行书面约定,并要求对方盖章、签字。这样,一旦日后产生纠纷,可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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