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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调整泰山路与泸沽湖路交会处西南角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德阳调整泰山路与泸沽湖路交会处西南角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7-06-22 10:50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因拆迁等原因,位于泰山路与泸沽湖路交汇处西南角约25亩土地,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给竞得人刘夕友。竞得人以延迟交地不能按原计划进行开发,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向市国土局申请对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密度、商业界面、停车位配建指标和小面积住房比例进行调整,市国土局函请我局对该司调整申请予以支持。

根据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德市开规条(2013)44号),其地块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可兼容不大于10%的商业),总建筑密度≤20%;总容积率≤3.3;住宅容积率≤3.0;建筑限高≤60米;绿地率≥35%;临泸沽湖路(除转角处外)不得设置商业,商业用房应不低于二层;停车位(含非机动车车位)配建标准按照项目审批时的《德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执行;用地内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总面积占开发总住房面积的比例不小于30%。现国土局申请建议将规划设计条件中总建筑密度由≤20%调整为≤35%;临泸沽湖路可设置商业;车位比例调整为1:0.5;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总面积占开发总住房面积的比例由“不小于30%”调整为“不小于20%”。
为促进解决供地遗留问题,按照市政府关于妥善处理涉诉地块的意见要求,我局委托控规修编单位就该拍卖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指标提出了调整论证报告,该报告同意了市国土局和竞得人的部分诉求。经组织专委会讨论,专家一致认为该论证报告对调整内容分析较为客观、合理,原则同意该论证报告相关调整内容,即该地块总建筑密度由≤20%调整为≤30%;泸沽湖路可设置商业,但临泰山路(除转角处外)不得设置商业;车位配建不予调整,仍按照原规条中“停车位(含非机动车车位)配建标准按照项目审批时的《德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执行”予以配建;不再要求该地块的小户型比例。
现将上述调整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0日。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如对该地块调整事宜有异议或建议可以书面形式报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也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3981007667
德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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