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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号公馆”一房多卖,名晟房开三人受审

“陆号公馆”一房多卖,名晟房开三人受审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8-12-16 00:50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涉及集资诈骗、合同诈骗、贷款诈骗三罪,涉案金额累计3800余万元
  ■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涉案金额创融安县经济类刑事犯罪案之最

购房合同已经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然而,令购房者没有想到的是,房开公司竟在购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退房手续,将房子弄出来再销售。2014年9月,多名市民向晚报反映,他们购买柳州市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名晟公司”)的房子时,被该房开公司诈骗。记者对此进行调查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详见2014年9月12日《柳州晚报》)。

昨日,记者获悉,上月27日,融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名晟公司法人代表韦毅松等3人涉嫌集资诈骗、合同诈骗、贷款诈骗案一案。而该案案情复杂,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涉案金额创下融安县经济类刑事犯罪案件之最。

案情回顾:花数百万元买房遇骗局

2014年9月,市民叶女士、韦先生等人找到晚报记者述说自己的购房遭遇:“当时看到这个楼盘地理位置优越,价钱不贵才决定投资的。”但是后来“房开公司伪造了我的签名和公证书,将我的房子全部弄走了”。

原来,2013年9月份,叶女士无意中听朋友说,因资金周转紧张,名晟公司在融安县开发的楼盘“名晟·陆号公馆”低价售房。看过楼盘之后,叶女士决定一次性全款购买13套房子,共花费300万元。叶女士先交了30万元的订金,然后与名晟房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叶女士说,考虑到资金的安全,她与房开公司约定,购房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支付剩下的房款。领取到经融安县房产管理局备案的合同后,叶女士按这家房开公司要求,将剩下的27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到了该房开公司法人韦毅松的个人账户。

2014年8月初,叶女士听说名晟房开公司伪造了相关手续,将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子退出来再次销售。据她了解,名晟房开公司伪造了柳州市公证处的一份公证书。然后,该房开公司冒用叶女士的名义弄了一份退房报告,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退房并注销购房合同。

韦先生表示,其遭遇和叶女士一样,在2013年11月,他也在该楼盘购买了8套房。晚报记者随后进行了多方采访,并到各部门核实情况,而受害者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纷纷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2014年9月12日,晚报以《房开公司玩金蝉脱壳 百余套房屋无影无踪?》为题对此事进行了曝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公开审理:诈骗手段多涉及三罪

上月27日,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对名晟公司法人代表韦毅松等3人涉嫌集资诈骗、合同诈骗、贷款诈骗案一案提起公诉后,融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实行了网络全程同步直播。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毅松、于波、唐平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据了解,该案案情复杂,涉及受害人、相关证人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而该案涉案金额也创下了融安县经济类刑事犯罪案件之最。该案仅起诉书就长达40余页,而为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融安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就立足于事实和法律,一方面主动核实案情,另一方面利用退回补充侦查权限,积极引导侦查人员树立“庭审为中心”的理念,围绕罪名收集固定证据,最后改变侦查机关对案件的定性,同时增加罪名起诉被告人。

当日庭上,融安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韦毅松是名晟公司法人代表,2009年5月经融安县人民政府批准取得位于融安县长安镇新民一区580号的出让地,2010年8月成立名晟公司融安分公司,开发名为“名晟·陆号公馆”房地产楼盘,被告人唐平为名晟公司融安分公司负责人兼任财务经理,被告人于波为销售部经理。

在经营开发楼盘期间,被告人韦毅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方面采取伪造国家机关文书、假冒债权人名义解除已售出房屋的备案预登记等方式,实施诈骗,韦毅松涉嫌集资诈骗金额1300余万元;另一方面被告人韦毅松、于波通过签订合同方式,实施一房多卖,涉嫌合同诈骗金额690余万元(一房多卖)。另外,被告人韦毅松、于波、唐平以提供好处费等方式,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购房,申请并取得银行购房按揭贷款,涉嫌贷款诈骗金额共计1900余万元。

据查,位于融江边上的“陆号公馆”楼盘,实际有房144套,却被房开公司先后出售达450余次。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韦毅松、于波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唐平及其辩护人认为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该案将择期宣判。

记者 李澜 通讯员 阳红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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