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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爹去世,兄弟俩苦争房产

老爹去世,兄弟俩苦争房产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7-05-16 16:51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核心提示

昔日感情如蜜的兄弟,如今因父亲病逝,陷入了房产争夺大战中。弟弟说:“父亲病重时,曾有口头遗嘱,房产归我,有证人作证。”兄长则说:遗嘱无效。”最终,房产归属权是谁呢?今天的《普法》栏目,为您解析《继承法》中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冲突时该怎么处理。

父亲病逝 兄弟因房产起争执

老张是我市某公司职工,结婚前在公司集资建房时,购买了一套单元房。前不久,老张因病去世,他的两个儿子因为遗产继承产生了纠纷。

老张的小儿子张小山说:“父亲生前由于病重难以自行书写,让我代书立下一份遗嘱,主要内容是父亲自愿将名下的房产给我继承,并且该遗嘱由我和李诚实签名作证。”张小山认为,由于父亲已过世,按其生前立下的遗嘱,上述房产应由自己继承。

而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大儿子张大山认为该遗嘱无效。于是,将弟弟张小山告上法庭,要求分割父亲留下的遗产。那么,已故老张的遗嘱是否有效呢?这一遗产又该如何分割呢?

说“法”背后 兄弟俩房产当平分

根据上述案件,记者前往临汾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天值班律师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睿对此进行了解答。

杨睿表示,继承法》有两种基本继承制度,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所谓法定继承是指全体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等继承遗产。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应当作为第一继承人继承遗产。而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形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遗嘱继承则是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制度,按照不同的形式可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及公证遗嘱等。

在继承开始时,《继承法》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在有遗嘱的情形下优先适用遗嘱继承。也就是说,如上述案情中张小山出示的遗嘱合法有效,该房产就应当由张小山单独继承。但是,我国对设立遗嘱的规定非常严格,该遗嘱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形式。即,老张的代书遗嘱需具备三个要件:有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当场见证(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见证人);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此三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该遗嘱即属于无效,这是必备的前提条件;至于遗嘱是否是老张的真实意思表示,老张是否受到胁迫、欺骗等实质要件的影响,必须在满足前提条件后再进行审查。

杨睿提到,上述案件中该遗嘱的形式要件显然不具备。

首先,张小山作为遗嘱继承人,是与遗嘱内容有利害关系的,不能作为见证人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其次,遗嘱人老张也未在遗嘱上签字或印章,难以确定遗嘱是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认定该遗嘱属于无效遗嘱。此时,若其他继承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遗产,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是可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的。即依照《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该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老张的父母、妻子、大儿子张大山、小儿子张小山平均分割。

学法用法 遗嘱要素不容忽视

现实生活中,老百姓往往不具备较强的法律专业知识,因此对所立遗嘱可能缺乏法定的形式要件(如遗嘱见证人不适格)而导致无效。因此,杨睿提醒,为避免不必要的遗产继承纠纷,在涉及到立遗嘱时,最好先咨询专业律师及相关部门,确保遗嘱的效力。另外,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效力优于其他任何形式的遗嘱,在没有其他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公证遗嘱的效力可以直接认定。

因此,建议被继承人在涉及重大遗产继承时,要尽量采用公证遗嘱的形式。

记者 祁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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