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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对方不配合房产过户咋办?

离婚了,对方不配合房产过户咋办?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7-04-20 11:46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家住湛河区的朱先生近日来电咨询,称他和前妻因感情破裂而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在婚姻期间在湛河区出资购买有一套房产,房产证上写的是朱先生的名字,前妻是共有人,双方协议离婚中约定“婚姻期间取得的所有财产均归朱先生所有,朱先生负责双方之子的抚养”等内容。现在朱先生想把这套房产按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登记为自己单独所有,但前妻离婚后未再联系,现在想尽了一切办法怎么也找不到。

朱先生去房产登记行政管理机关咨询,相关工作人员告知他双方要共同到现场签字才可以变更,如果对方不能共同到场,只能以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调解书才能变更。朱先生说他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寻找前妻,但一直无法找到,想咨询一下,自己在无法找到前妻的情况下应当如何才能完成房产登记的变更,自己如果起诉的话法院会不会立案受理?

记者就此咨询了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的马文峰律师,马律师表示: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是婚姻纠纷中常见的解决方式,双方就共同的财产归属尤其是房产的归属作出书面约定,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都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如果遇到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不按协议的约定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话,情况就会比较麻烦,因为仅凭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尚不足以证明对方房产过户的真实意思,房屋管理部门难以审查协议的真实性。

据了解,我国夫妻离婚一般分为两种:一是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二是在民政局离婚登记机构办理协议离婚。现实中后者情况居多。离婚后如果房产需要办理过户,如果按照第一种情况由法院判决或协调离婚,在对方不履行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由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较少产生冲突;而对于协议离婚的夫妻,由于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需要双方均到场确认,但往往因双方离婚数年后失去联系,或不愿再见面等情况未能及时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从而产生诸多问题。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因此,本案中朱先生的离婚协议中只是笼统地约定所有财产归朱先生所有,虽然房产也是财产之一,属双方约定的财产范围之内当无异议,但朱先生这种情形不属于单方申请范畴,登记机关没有受理朱先生的变更申请也在情理之中。

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协议离婚后如涉及房产登记问题的双方一定要及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办理房产过户登记须准备的材料为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并经婚姻登记机关认证的离婚协议书等。对于朱先生遇到的问题,马律师建议朱先生:首先,朱先生应以联系到前妻共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最佳解决方案。因为前妻在房屋办理变更手续之前仍然是该套房屋法律意义上的共有人,申请登记变更时仍须本人到场,如能联系到其本人,将能快速办理完相应手续。

其次,如果最终确经各种努力,仍无法联系到前妻,朱先生可以依法向湛河区法院起诉解决。朱先生的离婚协议经过了行政机关的确认,属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协议约定的内容也应受法律的保护,朱先生可以依据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等证据向湛河区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判决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对前妻无法找到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人民法院通过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的方式的解决。法院判决后朱先生可以就依据生效的判决书申请房产登记变更了。

另外,从2015年5月1日起,法院立案已由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经审查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于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本案属法院受理范围,朱先生在确实不能找到前妻协助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焦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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