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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了房产“大撒把”“代管”9年成“房主”

置了房产“大撒把”“代管”9年成“房主”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7-03-07 09:24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2004年12月,在苏州工作的大孙、连某夫妇俩欲购买苏州某小区的一套拆迁安置房。因手头紧,大孙向河北老家的弟弟小孙借款30余万元。小孙见兄嫂在苏州买房,有点动心,自己也想在苏州买一套房,便通过银行向嫂子连某的银行账户转了62万元,其中30万借给兄嫂购房,余款32万则委托兄嫂在同一小区买一套房屋。转款三天后,大孙、连某夫妇与他们的儿子分别以各自名义买下了同一卖家名下的两套拆迁安置房。但基于安置房办证的政策,房屋权属证书需 5年后才能办理,因此房屋暂并未过户。

两套房屋交接后,因弟弟小孙长期居住在河北老家,于是他委托邻居朱某将房屋出租。2010年朱某搬出该小区,连某便主动提出,自己可以帮小孙代为出租房子。小孙认为嫂子不是外人,便同意了连某的提议。恰逢此时,房屋产证可以办理,并可以过户,连某打起了小算盘……

2011年,连某在小孙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法院调解的方式,将上述两套房子分别过户至大孙、连某夫妇及其儿子名下。

直至2013年,小孙才得知自己房子已经过户到了哥嫂名下,而哥哥与连某早在2006年9月已经离婚。为此,小孙要求哥哥与连某将自己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却遭到哥哥与连某的推诿。气愤之下,小孙一纸诉状将哥哥与连某告上相城区法院。

由于当初购房时,小孙与兄嫂并未签订委托购房协议,起诉时他仅调取了银行转账凭证,以及一份大孙于2013年出具的房屋系小孙购买的证明,以及邻居朱某出庭作证。庭审中,连某主张该证明系大孙与她离婚后出具的,否认该证明的法律效力。连某还称,当年小孙所转账的62万元是与前夫大孙向小孙的借款,已归还了31.5万元,剩余部分应由大孙归还,并坚决否认其中32万元是小孙的委托购房款。

因涉及到房屋这类重大财产,连某与小孙各执一词,大孙并未到庭,再加上原、被告双方当时未签订委托购房协议,且时间又过去很久,所以本案案情错综复杂。

本案主审法官通过两次庭审,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作证的证人季某、蒋某进行多方走访调查后,抽丝剥茧,明晰真伪后认定,诉争房屋实际由原告小孙出资购买,小孙是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判决两被告协助将诉争房屋登记过户于原告小孙名下。连某不服,提出上诉,上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委托别人为自己购置房产等重大财产,即便是兄弟之类的亲属关系,也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双方之间的关系,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以免将来发生争议。本案中,正是因为原告在委托被告购置房产时未能签订委托购房协议书,让自己陷入了十分被动的局面,这也是导致案情复杂的诱因。另外,因房产属于不动产,购买房屋后,买方应当及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否则极易导致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苏州房产网

黄坚 方芳 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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