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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该不该收取装修保证金?

物业服务该不该收取装修保证金?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7-02-07 15:04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2016年12月10日,苏州相城区物价局接到一位市民投诉称,其所在的小区于2016年12月2日交房,自己正准备装修,但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其缴纳2000元装修保证金,投诉人表示不满。

接到投诉后,相城区物价局检查组第一时间对投诉人所称的小区进行检查,通过询问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工作人员、调查有关单据等资料,发现该小区物业开具的押金发票抬头为“××幢××室”。对此,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辩称并未向业主收取,而是向装修人员或是装修公司收取的,为了便于区别,发票抬头写的是门牌号。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的保证金、押金应当符合规定,严禁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押金或保证金。”因此,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部门维护房屋、小区公共道路和设施安全,以及业主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收取装修押金、保证金是可以的,但不能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由于被诉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所开具的发票抬头为“××幢××室”,从字面和实际意义来看,即为房屋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也就是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而不是装修公司或装修人员,且投诉人即为该小区业主,因此,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押金的收取存在不规范的价格行为。

据此,物价部门责令被诉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立即停止上述不规范价格行为,并责令其在一周内退还已向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装修押金。

近年来,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押金、保证金是群众反映比较多的问题。虽然《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押金或保证金”,但并未规定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雇佣的装修企业、装修人员收取。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业主变相缴纳装修押金的窘境”,有的装修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装修押金由业主承担;有的装修公司虽未与业主签订合同,但拒绝缴纳,业主需要装修,被迫缴纳;有的业主找散工装修,散工也不会承担这笔费用,业主还是被迫缴纳。

从装修押金、保证金的合理性上讲,物业服务企业无非是想对业主装修行为加以限制,防止乱拆、乱装、乱改等危害房屋和其他业主安全,防止装修过程中损坏小区道路、公共设施或是危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装修公司或装修工人是装修的具体组织实施人,装修过程中造成的公私财物损坏理应由具体组织实施人担责赔偿,因此,苏州市规定装修押金、保证金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另外,如果装修公司、装修工人交纳了装修押金、保证金,却因业主主观意愿(如业主要求敲墙、外墙安装设施等),可能造成的装修押金、保证金无法退还的,双方应提前协议约定,避免发生纠纷。

责任编辑:苏州房产网

(路忆 俊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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