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生活记

卖方户口没迁走买方落户很麻烦,二手房交易要注意“户口空挂”

卖方户口没迁走买方落户很麻烦,二手房交易要注意“户口空挂”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8-12-22 06:04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陈女士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得知,3年前原房主把房屋卖给她后至今未将户口迁走,致使她与家人迁移户口得向公安机关申报与原房主的关系。当初,房屋买卖合同注明,为确保买家户口顺利迁入,卖家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出。事隔3年后,陈女士迁移落户受阻,她为维护权益咨询律师,如以卖家未履行合同为由起诉,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

迁户引出的烦恼

前不久,家住通川区的陈女士考虑到女儿明年读书的事,决定把自己和女儿的户口从大竹县迁到通川区。“民警告诉我,我住的房子名下有一家人的户口,问我们母子与他们是什么关系。”陈女士介绍,她到辖区派出所咨询迁户流程被告知,按照国家户口规定,公民办理户口必须向公安机关申报详细住址。另外,她3年前买下通川区大北街的一套房子后,原房主未把户口迁走。也就是说,原房主留在公安机关的住址,其实是陈女士的家。陈女士要把户口从大竹县迁到通川区,由于向公安机关申报的住址与原房主申报的住址是一样的,那么,她得向公安机关申报与原房主的关系。

“我们双方只是房屋买卖关系。”陈女士还了解到,她与原房主的房屋买卖关系,不符合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迁移的规定,她迁户因此受阻。

欲用法律维权

陈女士回家找出房屋买卖合同细读发现,当初与原房主赵先生进行房屋交易前,双方在制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她曾特意要求赵先生在房屋交易达成后3个月内,必须把户口迁走。“那时候,我想把女儿送到通川区来读书。”陈女士回忆介绍,赵先生得知她的要求是为了让女儿将来读书的事,同意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房屋卖方务必于2013年5月7日前将全家人的户口迁走”。

2013年2月,陈女士与赵先生顺利完成房屋交易后,因为女儿还小,她没把赵先生及家人迁移户口的事放在心上。时至今年11月27日,陈女士到公安机关咨询迁户流程后,她才发现赵先生未迁移户口的行为违背了合同,赵先生应按照合同向她支付8000元违约金。

“我拨打他留在合同上的手机号发现,号码已经停止使用。”陈女士称,她通过赵先生留在合同上的单位,找到赵先生协商解决,但他不愿支付违约金。事后,陈女士为维护权益找律师咨询,如以赵先生未履行合同为由到法院起诉,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

律师以案点评

达州虹信律师事务所李威点评,该案例的焦点是,陈女士要求赵先生支付8000元违约金,以及赵先生得迁走本人和家人的户口。双方之间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陈女士在履行了全部义务后,已经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赵先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户口迁出义务,但赵先生未履行该项义务,其行为属于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陈女士诉请的户口迁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即包含户口迁移在内的户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不属于民事活动范围,因此,陈女士难以向法院仅就户口迁出问题提起诉讼并得以解决。

律师李威建议,市民在房产交易前,应先查清房屋的户口状况,应就户口问题约定好适当的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达州房产网

记者 杜晓辉
本网页内容由用户提供,不代表本网站观点。本网站不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如您认为需要修改或删除,请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