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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屋买卖无效,卖方中介均担责

抵押房屋买卖无效,卖方中介均担责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6-12-02 11:51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今年7月份,经一房产经纪公司介绍,李先生与吴先生相识,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同时,李先生与吴先生还与该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约定李先生购买吴先生之母所有的一处两居室楼房。

为此,李先生向该房产中介支付了3000元的押金,就等待交完第二笔押金后入住,并办理房屋买卖手续。然而,李先生在交第二笔押金时发现,该房产中介未按约定出具房屋所有权人的委托人吴先生办理委托公证手续的见证书,故认为按原三方的约定,买卖协议不生效,从而未向房产中介支付第二笔押金。

而吴先生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代理人,在发现李先生未按约定支付第二笔押金时,也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向李先生交付房屋,并将李先生及第三人房产中介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损失 5万余元,并立即将其放在屋内的物品搬出。

后来李先生了解到,房屋所有人所卖房屋已被抵押,而事先未告知,遂要求房屋所有人赔偿其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万余元,并要求房产中介返还其所交5000元押金。李先生疑问,这种抵押房屋买卖无效,卖方和中介能否担责?

律师说法:

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

根据相关规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已办理登记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本案中,如果吴先生与房产中介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因均知道所买卖的房屋已被抵押,因此二方均承担在合同中被确认无效的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临沂房产网

记者 赵泽军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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