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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企委托物业代收费应改为“有偿委托”

热企委托物业代收费应改为“有偿委托”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6-11-30 15:30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孙平


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孙平:首先,关于供热小区入住率的标准一项,《条例(草案)》规定供热标准为总户数的60%,这个供热标准对于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如何来界定,是按照小区的总规划还是分期?这一点最好能明确一下。因为现在的不少小区都是分期开发的,如果简单的按照总户数来计算,那前几期的住宅很难实现这一标准。

其次,《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分户计量收费是供热发展趋势,因此,我建议此次制定条例应当将分户计量的具体措施考虑进来,例如:流量单价、分户计量装置是否应该具备远程传输功能、用户在使用分户计量装置时出现故障、流量怎么计算等等的细节。

此外,《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采取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网络支付等多种收费方式。在往年的供暖中,物业常常担负着代收代缴暖气费的工作,物业服务企业不但要投入人力物力,热费的代收代缴遇到供热效果不好时,会被业主作为第一问责的对象,甚至影响物业费的收取。因此,建议将《条例(草案)》这一条款中的“委托”修改为“有偿委托”。

这一点其实在《临沂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就有相关的描述,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责任编辑:临沂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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