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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不受法律保护

宅基地转让不受法律保护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9-01-18 21:28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2006年10月10日,陶某雄以15925元的价格从西河村小组购买其屋后一块土地,用于做猪舍,该宗土地用地性质为集体用地,面积为637㎡。

2009年9月24日,王某明与陶某雄签订协议,约定:陶某雄将其屋后用于做猪舍的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王某明建房,转让面积为552㎡,总价款为38.8万元。协议签订时,王某明付给陶某雄15万元,建房动工时付款18.8万元,完工后付款5万元。

协议签订后,王某明依约付给被告15万元,陶某雄在协议签订一个月后将其饲养的猪卖掉。后王某明因建房相关手续未获批准,该宗土地一直闲置至今。王某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他和陶某雄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由陶某雄退还王某明购地基款15万元。

法院判决:

黄梅县法院依法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原告王某明与被告陶某雄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限被告陶某雄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明购地基款15万元。

黄梅法院法官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被告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被告应当返还购地基款15万元。被告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有效。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明与被告陶某雄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因违反我国法律关于宅基地不能进入市场交易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合同无效后,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购地基款,应当予以返还。

责任编辑:黄冈房产网

通讯员 吴干 东伟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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