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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继母因遗留房产增值纠纷打起了官司

女子与继母因遗留房产增值纠纷打起了官司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6-11-21 14:33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再婚前购买的房改房,再婚后经过拆迁、还建,增值的部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女子与继母因此打起了官司。

遗留房产增值惹纠纷

案由:再婚后经历还建房屋

魏某家住城区。1996年12月,魏某按房改政策,购买了位于城区某街建筑面积为35.14平方米的房屋,1997年4月,房管部门将该房屋产权登记为魏某个人所有。

2003年11月,魏某与时年46岁的彭某再婚。2012年6月,魏某住家的某街房屋面临拆迁。魏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还房协议,约定按照1:1.12的还建标准还建房屋,还建后的房屋还是位于城区某街,建筑面积为45.16平方米。根据还房协议的规定,魏某应取得的还建面积为45平方米,因实选房屋面积超出0.16平方米,因而补交了640元房款。

2012年8月31日,还建房屋交付使用。

2013年2月,魏某因病去世。

诉讼:继母女为房产起纠纷

2016年1月5日,魏某与初婚妻子所生的女儿魏女士,因继承分割这套还建房与继母彭某产生纠纷,基层组织多次调解无效后,魏女士将彭某诉至法院,诉称父亲魏某生病住院及后事均由原告料理,要求依法分割魏某所有的房屋,判决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

彭某认可涉案房屋是魏某的婚前财产,但该房屋在她与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及还建和增值,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将增值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后,再对剩余部分按照遗产进行分割。她年事已高,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里,无其他住处,希望法院保证她的居住权。

法庭上,这场继承诉讼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了还建后房屋的增值部分属死者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彭某还举出两份《收据》,用以证明涉案房屋建成后,她支付了房屋维修基金和超面积的补交房款。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还建前的房屋属死者魏某婚前个人财产。

判决:增值部分作遗产分割

该案法官认为涉案房屋的增值部分包括三部分:

一是原35.14平方米房屋因房价上涨的增值部分;

二是因房屋还建而增加的9.86平方米;

三是超出还建面积的0.16平方米。

原35.14平方米房屋因房价上涨的增值部分属魏某个人财产;因还建而增加的9.86平方米,是因房屋还建政策所致,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管理而产生的投资性收益,所以,仍属魏某个人财产;只有超出还建面积的0.16平方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涉案45平方米房屋及增值款、超出还建部分以及增值款,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考虑到彭某的年龄及长期居住使用房屋的事实,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认为将房屋分给被告,由被告对原告进行折价补偿最为合适。

因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将涉案房屋按4500元/平方米估价,法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第1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之规定,对房屋予以分割,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101430元。

今年5月26日,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彭某所有;彭某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次性向魏女士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101430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服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绵阳房产网

据《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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