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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景房被别人买走了,认购金、赴外地“看房费”该如何退还?

海景房被别人买走了,认购金、赴外地“看房费”该如何退还?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8-12-16 23:51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预订好的海景房,却提前被别人买走了

手里有闲钱,想去外地投资,于是阜城的王先生在一家外地开发商设置的本地接待中心预订了一套海景房。可赶到当地签合同时才知道,预订的房子已经被人买走了。遇上这事儿,王先生气得直接飞回阜城。可让他没想到的是,接下来的退款问题,更让人头疼。

近年来,随着阜城市民收入的增高,一些海边城市的地产开发商纷纷在阜城开办接待中心或办事处,销售他们在当地开发的“海景房”。觉得这是个可以投资的商机,王先生便在一家接待中心签了一份认购协议,认购了一套45.73平方米的海景房,并交了认购金2000元。

随后,他和爱人参加了由该接待中心安排的“三天两夜之旅”,其中包括实地看建设进度、样板房,以及看部分旅游景点、签购房合同等环节,为此每人还交了1980元费用。

可到了当地,王先生意外得知,他所认购的房子,已经于几天前被别人订走了。随后,王先生夫妇生气地离开现场,又自掏腰包飞回了阜阳。

“回来后,我找他们交涉几天了,他们就是不愿意退钱。”王先生说。

对此,该中心一名工作人员称,王先生到当地后,并没有买他们项目房子的诚意。他原来认购的那套房子被别人订走是事实,当时他们要给他换一套,但王先生说他原来认购的是13层,而调换的房子在15层,因此不同意。随后,王先生又私自脱团,在当地另一项目订购了房子。

这名工作人员向颍州晚报记者出示了王先生在另一项目订购房子的合同拍照件。接着,她又指着旅行的“温馨提示”说:他们安排的旅行团,严禁私自脱团,否则由此引发的人身安全、财产损失,后果自负。

不过,王先生不认可这一条。他拿出与该中心签订的《认购协议》,上面写道:“如因买受人原因逾期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未缴付购房款,则视为买受人自动放弃认购权,出卖人有权对其所认购物业进行处理,买受人所付认购订金予以全额退还,此认购协议书自动失效”;“双方同意在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此认购协议作为法律有效合约。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则以合同为准。”王先生认为,销方应退还他2000元认购金,以及每人1980元的旅行费用。

但该中心工作人员称,按照相关协议,他们最多退回认购金2000元,其他费用不予退还。

经过反复协商,近日,双方最终达成一致:销方同意除退还2000元认购金外,再退还一人的1980元费用。

律师观点:销方应负全责

对此,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高文侠律师认为,遇到这种情况,王先生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先生与该接待中心签订的《认购协议》合法有效,因为接待中心的过错导致订购协议无法履行,接待中心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协议中的预付款写的是“定金”,则适用定金法则,接待中心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在本案中,预付款写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因此接待中心只需返还预交订金即可。

另外,本次旅行不是单纯的旅游,根据合同的约定,游客不能私自脱团,但本次出行是接待中心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组织的行动,所以应视为履行《认购协议》的一部分,接待中心应当赔偿王先生全部损失。

责任编辑:阜阳房产网

记者 储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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