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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经适房被判合同无效 “租金”被法院收缴

出租经适房被判合同无效 “租金”被法院收缴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6-11-09 19:21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经适房租赁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张女士作为涉案经适房的有限产权人之一,与承租人齐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并对相关收益予以收缴。

2010年,张女士一家因住房困难,经申请以单价4562元/平方米的价格购得上海松江区某小区经适房一套。在签订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张女士等通过购买取得涉案房屋的有限产权,同时承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供购买申请户居住使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张女士等一方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并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但2014年6月,张女士将购得的经适房出租给齐先生并签订租赁协议。次年7月,齐先生又将房屋转租出去。事后,张女士发现齐先生擅自转租,遂向法院起诉,提出解除与齐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齐先生支付房屋使用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张女士与齐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齐先生及转租后的承租人均应搬离并返还房屋,齐先生应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相关房屋使用费。一审判决后,齐先生以转租有效等为由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是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信息中注明为“有限产权”,此类房屋属性不同于普通商品住房,租赁纠纷的处理应以合同效力问题审查为前提。张女士作为涉案经适房的有限产权人之一,其将涉案房屋出租给齐先生以获取租金收益的行为,是利用公共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根据合同法规定,涉案经适房租赁合同依法应属无效。同时,齐先生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其占有使用利益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予以返还。张女士的出租行为损害公共利益,其无权取得该部分使用费收益。

最终,上海一中院判决,张女士与齐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同时另行下达决定书,对相关收益予以收缴。

责任编辑:上海房产网

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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