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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顾客续住临时涨价是否属乱涨价?

宾馆顾客续住临时涨价是否属乱涨价?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6-08-01 10:12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23日,吴中区价格举报中心接到市民投诉。投诉人称:4月22日(周五)入住某宾馆225号标间,房价220元/间。入住时显示该房价为周末价,即周五、周六的房价,但其次日(周六)办理续住时,却被告知房价涨到了247元/间,投诉人认为宾馆存在乱涨价的问题,要求价格主管部门查处。

接到投诉后,吴中区物价局第一时间派人到现场调查。经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另查,由于该宾馆位于大学城附近,4月23日有大批学生来大学城考试,根据市场行情宾馆上调了房价,并通过大厅滚动电子屏、办理入住前告知等方式进行了调价公示。检查中,未发现该宾馆其他住客对调价行为提出异议。

定性分析

1.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规定,宾馆、酒店房价不在定价目录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有权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关系自主定价。2.该宾馆已通过大厅滚动电子屏、办理入(续)住前告知等方式进行了调价公示,符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

处理结果

1.吴中区物价局检查人员向投诉人宣讲了《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江苏省定价目录》等法律规定,并对市场调节价以及该宾馆涨价的理由进行了详细解释,投诉人最终表示理解。2.要求该宾馆对临时调价的情形,要提前向住客做好告知工作,发生矛盾后做好解释工作,以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思考启示

不少消费者对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及服务临时涨价表示不理解,要求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但根据《价格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和“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的权利。

因此,价格主管部门对自主制定价格的经营者的定价活动不能随意干涉,但可以对其价格行为进行监管,检查督促其履行好明码标价、提前告知的义务。同时,也反映出价格政策宣传的力度还有待加强,消费者对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概念还不够强。

从日常检查的情况看,宾馆、酒店调价的情形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周末和节假日调价的,这类情形一般都会提前多日告知;另一种是根据市场需求临时调价的,如此案中的调价行为,一般经营者会临时告知。无论是周末和节假日调价,还是临时调价,都必须明码标价、提前告知。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跨越调价时段连续入住的,宾馆、酒店原则上应在办理入住时即告知消费者期间将有价格变动;入住时不能告知的,应在调价前征得住客同意,住客不同意的,应该按照入住时协议的价格收取房费。

责任编辑:苏州房产网

俊锋 路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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