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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麻纺厂边门面租赁起纷争,原租赁户要求补偿转让及装修费

岳阳麻纺厂边门面租赁起纷争,原租赁户要求补偿转让及装修费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6-07-26 09:55
房地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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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个人房源网房地产快讯:“我们租赁的门店,大多花费了数千元的转让费,有的还进行了装修。产权单位将我们赶了出来,却不愿意承担转让费和装修费的补偿。”7月20日上午,在城区麻纺厂附近做过生意的经营户刘先生等人致电新闻热线,希望记者能够帮他们挽回经济损失。

原经营户:要么续租要么补偿

刘先生是一位视力障碍患者,由于家庭条件不太好,前几年经人介绍从别人处转让获得一个门面的经营权,门面的产权单位是长江水文中游局岳阳分局(以下简称岳阳分局)。之后,刘先生在一段时间内按时将租金缴纳给了岳阳分局,成为该局实际意义的租赁户。与刘先生差不多处境的还有何女士等10多人,何女士2001年就与岳阳分局达成门面租赁意向,其提供的票据显示,她于 2001年 4月 23日还向岳阳分局缴纳了2400元门面租赁押金。

记者了解到,刘先生等经营户后来大多与岳阳分局签署了租赁合同,合同一年一签。2013年年底,经营户们接到岳阳分局的通知,要求在12月31日合同到期之后停止继续租赁并责成他们在较短的时间内搬离。截至2014年10月份,几乎所有的门面被迫腾空。

刘先生说,这些门面一直空闲到前不久,一家公司前来装修他们才知道2013年下达停止租赁通知时,门面已经租赁给了他人。对此刘先生和其他原经营者表示不能接受。他们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之前的租赁户享有优先续租权。为此他们数次跟岳阳分局的负责人交涉,提出要么准许他们优先续租,要么补偿他们转让费和装修费,遭到岳阳分局的拒绝。

岳阳分局:转让、装修费早已约定好

10多个门面为什么会从2014年开始连续两三年时间长期空置,刘先生等人的诉求究竟是怎么回事?带着疑问记者电话联系了岳阳分局局长陈建湘。

说起综合楼商业门面的租赁事情,陈建湘表示,之所以在2013年年底收回门面经营权和现在继续将门面外租,包括外租的具体形式都是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来进行,因为岳阳分局只是驻岳单位,须按照垂直管理机构的指导开展工作。至于转让费和装修费,他表示,租赁合同上有约定:不允许转让、装修物在当年租赁期结束后归出租方所有。租赁户签订合同却不按照合同执行。2014年8月8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租赁户与岳阳分局经济纠纷一案,10月判决书:驳回租赁户要求补偿转让费等的诉求。

陈建湘向记者提供了由长江水文中游局下发的一份通知和一份局长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通知》显示,根据事业单位规范管理的要求,合同到期的房屋必须终止合同,不得续签,未到期的出租房也需要协商解决解除租赁关系。

今年5月30日,长江水文中游局局长徐德龙对岳阳分局下发了授权委托书,委托分局负责人作为代理人处理产权范围内的岳阳分局房屋出租事宜,要求代理人在合同签署过程中保留承租方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谈判纪要等资料。陈建湘表示,据此他们只能将门面租赁给公司或公家单位经营,因为普通的个体经营人没有法人机构代码证。

陈建湘告诉记者,综合楼商业门面终止合同,得到大部分经营者的理解和支持并签订了清退协议,但仍有几个经营者挑起事端,甚至采取了一些暴力行为。他表示,这些门面的产权属于长江水文中游局,希望原经营户能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来维护权益。如果相关人员继续胡搅蛮缠,他们将通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岳阳楼区洞庭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已经介入调查。

责任编辑:岳阳房产网

记者 何志高 张新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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