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生活记

房屋登记机构应要求双方到场或凭生效法律文书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应要求双方到场或凭生效法律文书登记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6-07-22 10:33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离婚协议写明“无房产分割”,离婚后其中一方又申请房产登记, 经房屋登记机构审核发现该房产购买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那么———

根据《婚姻法》等法律规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离婚协议书写明“无财产(房产)分割”,离婚后其中一方又申请房产登记,经房屋登记机构审核发现该房产购买期间属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应当为该申请办理登记?

出现这种情况, 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是其中一方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刻意瞒着配偶购买但未办登记;二是夫妻认为此举可以少缴因财产分割产生的税费和一些“麻烦”手续,刻意隐瞒。不管是何原因,该房产在当事双方离婚时虽未进行分割, 但不能否定该房产共有状态是一直存在的。

所以, 房屋登记机构不能单凭离婚协议书“无房产分割”而据此认定是一方当事人放弃了该房产的所有权, 也不能据此认为这就是双方对房产分割的最终意见。

为规避登记风险,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房屋登记机构应要求当事双方共同到场对该房产达成一致意愿进行登记, 或要求申请人在另一方不配合登记情况下, 在诉讼时效内申请法院裁定房产权利归属, 登记机构凭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登记。

责任编辑:南充房产网

李军
本网页内容由用户提供,不代表本网站观点。本网站不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如您认为需要修改或删除,请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