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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转让费引发租赁纠纷,构成不当得利应承担返还责任

门面转让费引发租赁纠纷,构成不当得利应承担返还责任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6-07-05 16:10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2014年3月份,家住临沭的黄先生租赁房东张先生位于城郊的一间门面房经营化妆品,年租金3万元,合同有效期两年。2015年9月,栗先生与黄先生协商转租该门面房经营火锅店,栗先生向黄先生支付剩余6个月租金1.5万元,并向其支付转让费5万元。

合同期满,栗先生要求与房东继续签订租赁合同时,房东予以拒绝,并要求收回房屋,致使栗先生无法继续经营。黄先生向栗先生转租时,其已将自己所有物品搬出,双方就转让费发生纠纷。

栗先生称,黄先生系空铺转让,且双方从事不同行业的经营,黄先生已在其剩余的租赁期限内收取1.5万元的租金,再收取5万元的转让费于法无据,构成不当得利,其应承担返还责任。黄先生则称,自己在承租期限内将房屋转租给栗先生,房东知道此事且未提出异议,转租行为有效,栗先生在剩余租赁期限内对转让费亦未提出异议。

至于租赁合同到期后,栗先生与房东之间的纠纷与己无关,栗先生在原租赁期限内正常使用房屋并未造成损失,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

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栗先生疑问,这种情况收取转让费是否构成不当利益?

律师说法:

沂蒙晚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黄先生在自己承租期内将承租房屋转租与栗先生,房东知道此事,没有提出异议,此转租行为在原租期内有效,栗先生、黄先生均已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黄先生转让的租赁物只做了正常的简单装修,而且既无具体财物,又无无形资产及工商登记,栗先生、黄先生且从事不同行业经营,黄先生在收取栗先生剩余租期内租金1.5万元的情况下,又收取房屋转让费5万元,无合法依据,使栗先生蒙受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责任编辑:临沂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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