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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损坏,谁修?

租赁物损坏,谁修?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6-07-02 17:54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业主提问:

陈女士来电咨询,其在一年前在新城花园租了一套房居住,租期截止日期为今年的6月1日。陈女士在退房结算时,房东将抽油烟机、水龙头、抽水马桶的维修费用全从押金中扣除了。

房东对此的解释是这些物品是张小姐租住期间弄坏的,修好了也是为了陈女士的居住方便。但是陈女士觉得这样不合理,她认为,房屋产权人是房主,房屋设施的维修费用理应由房东支付。双方由此产生争议,陈女士想知道抽油烟机等的维修费用到底应当由谁来承担?

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担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担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在本案中,如果双方确实没有就房屋中的设施维修费用问题进行明确约定,那么陈女士所租房屋中的设施维修费用,原则上应由房东承担。

责任编辑:苏州房产网

感谢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汉文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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