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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占门面起争执,房主将租赁户告上法庭

多占门面起争执,房主将租赁户告上法庭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9-01-04 20:00
房地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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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占门面起争执房主将租赁户告上法庭


南充个人房源网2016年4月25日消息:顺庆区一条街上有6间门面房,因为78号与80号相邻的立柱没有张贴门牌, 引起房主与一位租房户的争议。房主王良将左侧第二间起的4间房屋分为两部分对外招租。

承租户冯唐认为他租赁的76号和78号门面一共有3间,并占用了一年多时间。而房主却认为只有2间,将冯唐告上了法庭。昨(24)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4月1日判决冯唐退出多占用的一间门面房,并向原告赔偿占用期间的租金损失。

租房合同表述不清承租户占3间房

顺庆区某街有一排6间门面房,最左侧的两个门面中间的立柱上没有张贴门牌。2014年5月30日,房主王良将左起第2间到第5间这4间门面房分成两部分对外公开竞拍招租, 房主表述74号为一部分,76号和78号为另一部分,在《竞拍注意事项》上载明:74号门面房的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76号和78号建筑面积为88平方米。

王良在《竞拍注意事项》特别提示:标的按移交现状为准进行公开竞租, 竞租人不能以实际使用面积和竞租公示面积有出入为由, 要求出租人退还部分或全部租金。

经公开竞租,冯唐竞得76号和78号房屋,并于2014年5月30日和房主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建筑面积为88平方米,租期3年,租金10万元。路英竞得74号门面房,租期3年,租金12万元。路英在参加竞租时,房主曾明确告诉她,是两间门面房。

冯唐认为,74、76和78号门牌号对应了4间门面房,其中78号门牌是两间房屋,他租到了76号和78号门面房,一共应有3间房屋,遂占用了左起第2至第4间共3间门面房。 而租到74号门面房的路英只剩下一间门面房,为此,路英一直要求房主王良按合同提供两间门面。

房主王良将冯唐告上法庭, 请求判决被告冯唐立即腾退占用的一间门面房,并以每天333元的标准, 判令冯唐赔偿占用商铺期间给原告造成的租金损失。

法院判决腾退商铺并赔偿房主损失

顺庆区人民法院受理王良的诉讼请求后,开庭进行审理此案。

原告王良在法庭上诉称,74号门面房应包含两间,76号、78号各一间,被告租赁的只有两间房屋,却占用了3间。

被告冯唐在法庭上辩称: 他租到的78号门牌管了两个门面,即左起第2间和第3间,被告所租的76号和78号,应该是3间门面,所涉房屋不能以面积计算租赁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 竞租对象为两个标段,4间门面,被告冯唐和第三人路英各两间,最后竞买成交价为一个10万元,另一个12万元。

两个拍卖标的所涉房屋面积为80平方米和88平方米, 本身就能证明每一个拍卖标的所涉房屋是两间门面, 否则将出现巨大的面积差距,这将失去基本的合理性,特别是被告冯唐的租赁价格是10万元, 与第三人路英的租赁价格12万能够进一步充分印证两个标的所涉房屋系两间门面房。

法院同时确认,招租资料载明的76号和78号两间门面的面积存在错误,应当为80平方米而非88平方米。原告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认为,被告多占的一间门面房应当退还,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相应的租金损失。 导致被告多占一间门面房,原告存在一定过错,一是原告对竞拍招租、竞租标的所涉房屋的门牌号解释不够,二是所涉房屋面积标注错误, 其中两间门面房多标了8平方米,因此,被告多占用一间门面房给房主造成的损失,在计算时可适当降低。

4月1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冯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 腾退多占用的一间门面房,此外,以每天180元的标准赔偿占用该门面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南充房产网

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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