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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房主解约 空转费用有无说法

合同到期房主解约 空转费用有无说法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6-04-07 16:48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国文律师:

我将自己在宝鸡某地的门面房出租给刘某,合同约定:租期 2年,租金每月 3000元。合同到期后我屡次通知刘某要将该房屋收回自己使用,但刘某一直占有该房屋拒绝腾房。他认为,他从上家接手时给上家支付了8万元的空转费,如果要收回房屋必须支付他 8万元的损失。他的8万元并没有支付给我,我也不知情。

请问:刘某要求我支付 8万元有何依据,他如果拒不腾房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李先生

李先生:《合同法》第 235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于你和刘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已到期,租赁关系已终止,你有权收回该房屋,刘某在合同到期且未达成续租协议的情况下拒绝交还房屋继续使用,你有权按照他的实际使用期限要求刘某支付逾期腾房的占有使用费。

至于刘某所称的8万元空转费,是刘某与原承租人之间的纠纷,合同具有相对性,该纠纷因由原承租人与刘某自行解决。你作为出租人并没有收取该费用,故刘某要求你返还该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国文律师【律师提醒】

法律对空转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一般是指在租赁期内,如果下家经营者希望获得房屋经营权,向原经营者额外支付的转租费用。由于该费用一般数额较大,建议承租人在支付空转费时一定要与原经营者、出租人对租赁期限、空转费指向的权利义务等主要条款有明确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话,在发生争议时自己的权利很难得到保护。

责任编辑:宝鸡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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