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生活记

虽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但无需再次履行通知义务

虽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但无需再次履行通知义务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6-04-07 09:35
房地产知识

精选回答
业主提问:

张先生来电咨询,他与孙某从2011年开始合租王某位于某小区的房屋一套,2015年3月,王某称要出售他们所租的房屋,价格九十万元,由于当时张先生和孙某手头都比较紧张,所以两人均表示不买该房,后来一直未听说该房屋有出售。

2016年过年回来,王某称已经和孙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协议,王某以10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了孙某,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张先生认为王某时隔一年再度出售房屋应当通知他,他作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张先生想问他是否可以要求法院确认王某和孙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解答: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王某在出卖该出租房屋时,张先生和孙某作为共同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王某应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张先生和孙某。

根据张先生所述,王某已于2015年3月通知张先生和孙某卖房,并告知房屋买卖价格,王某已尽到通知义务,张先生和孙某均表示不买,故张先生和孙某已明确放弃了优先购买权,王某对其所有的房屋有自由买卖的权利,无需再次履行通知义务。王某与孙某于2016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责任编辑:苏州房产网

感谢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汉文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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