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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团购房遭遇一房二卖,法院判决返还8万元转让费及利息

买团购房遭遇一房二卖,法院判决返还8万元转让费及利息房产问答
回答时间
2018-12-16 00:42
房地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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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团购房遭遇一房二卖


每个进城务工人员都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在打工地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家住我市偏远山区的余某几年前来到达城打工,一直居无定所,去年,经过多年打拼的余某总算攒足了一笔可用于购房的首付款,谁知为了捡便宜买了“团购房”,遭遇了一房二卖,买房梦想落空。

达州个人房源网消息:去年6月余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欲转让单位团购房的张某,张某表示可以低于开发商正常销售价的价格将团购房转让给他。

同年6月20日,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参与团购的位于西城某小区的商品房(在建工程,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转让给余某,余某向张某支付8万元转让费作为房屋价差款后,张某交给余某2015年3月由房产开发商向其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原件一张,张某负责收据的真实性并协助余某到开发商处进行合同更名,此后与该房相关的事情由余某自行与开发商接洽,张某收取的转让费概不退还。

去年10月,余某在向开发商了解房屋相关情况时得知,张某的团购房已被开发商高价卖与他人。经与张某协调无果后,余某持转让协议及上述收据原件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转让合同,并由张某返还8万元转让费及其利息。

对此,张某辩称,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属实,但其至今未收到余某应付的8万元转让费,余某也未出示给付8万元转让费的收条、转账凭证等直接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余某签订的团购房转让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约定有余某向张某支付8万元转让费后张某转交购房款收据原件的内容,虽然余某没有向法院出示收条、转账凭证等直接证据,但按合同约定和常理,可以认定余某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现因开发商一房二卖导致不能实现转让合同的目的,张某应承担违约责任。于是判决解除转让合同,张某向余某返还转让费8万元及其利息。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黎律师点评:

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其第(四)项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本案中,虽是因开发商而不是转让人张某一房二卖,但张某作为转让人,其有义务保证合同目的实现。

至于其关于余某未给付8万元转让费的抗辩,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有悖常理:在余某未付完转让费的情况下,张某是不可能将购房款收据原件交付余某的。

在商品房买卖中出现一房二卖的事时有发生。这里个人房源网(www.grfyw.com)提醒广大市民:购房人在购买预售商品房、订立预售合后,只享有合同法上的请求权,该项权利没有其他的效力,即购房者仅凭预售合同还无法阻止开发商“一房二卖”,一旦发生“一房二卖”的情况,购房人只能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而难以获得指定房屋。

同时黎律师也为广大市民支招以防“一房二卖”:在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书面约定进行房屋预告登记,购房人持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的约定及个人身份证明,即可单方到房管部门申请预告登记,这样可充分保证将来物权的实现,这也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责任编辑:达州房产网

朱淑萍 记者 王佳 张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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